储户存折在手千万巨资不翼而飞

2013-03-29 09:39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范乐

  浙江舟山若干储户接受银行员工揽储 事后发现账户上的钱不见了

  “把钱存到银行,存折在我手里,钱怎么就没了呢?现在回头想想,其中有太多的漏洞!”在向记者讲述自己的麻烦事时,浙江舟山的赵女士懊恼不已。她和几个朋友“摊上了大事”。

  那笔让赵女士头疼不已的“烂账”,还要从2005年说起。

  蒙在鼓里七年之久

  2005年,当时身为邮政储蓄银行员工的金某声称背负揽储任务,愿意以高于银行利率的协议利率吸收存款,她劝说浙江舟山的傅女士在该行开立了账户并先后存入近400万元。

  “当时我想,帮别人完成储蓄任务,多拿点利息也很正常啊。”傅女士的丈夫乐先生认为,“高息揽储”的现象一直都存在,所以当时并未起疑心。后来,傅女士的几个朋友也参与了进来,其中包括赵女士。

  基于信任,金某又向傅女士等人推销理财产品,仅傅女士一人就先后投入700多万元,一切都显得很平静。直到2012年,一起看似偶然的事件打破了这份平静。

  “我们看中了一套别墅,想买。去年4月中旬,我们就跟金某说,要把钱取出来买房子。金某说好,问我们能不能当月月底再提钱,帮她完成任务,我们答应了。但到了5月初,公安局打来电话,说金某自首了。”乐先生告诉记者,直到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找他们协助调查,他们才后知后觉。

  他们立刻检查银行账户,发现存款余额要么为零,要么仅剩几十元的利息零头。傅女士和赵女士急得直跺脚,万般无奈之下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归还存款和理财款项。

  2012年6月,法院开庭审理,银行出具了傅女士账号的交易明细及相关存取款申请手续,她们这才发现,开立账户后,金某只将存折交给了储户,她本人私下申领了银行卡,通过ATM机和柜台把钱取走了。银行提供的证据还表明,金某向储户们推荐的理财产品纯属子虚乌有。

  储蓄还是集资?

  赵女士百思不得其解:“金某用银行卡从柜台取走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时,提取申请表上竟然多次出现金某本人的签名。金某是银行员工,银行就不觉得奇怪吗?我们账户资料里的地址、电话被改成了金某本人的,难道银行就没发觉吗?”

  她向记者出示了普陀法院于2012年12月做出的判决书,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双方构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内部管理上出现严重混乱,未尽到应尽的监管和审查责任,应全额赔偿储户的存款并支付周期利息。

  这份判决对储户们有利,然而,接下来的事态进展却让他们没法安心:金某被以集资诈骗罪和贪污罪提起了刑事诉讼。“我们的存款怎么就成集资了?钱是存给银行的,又不是存给金某个人的,怎么能说是我们跟金某是集资关系呢?”赵女士不解。此外,银行方面提起了上诉,他们担心“集资”的定性有可能让法院作出改判。

  专家建议:“只信自己”

  随着银行卡和网上银行的广泛应用,近年来银行与储户间的纠纷越来越频繁。乐先生向记者表示:“现在回头想想,其中有太多的漏洞,有太多次机会可以发现问题,但当初我们只是想到钱是存给银行的,总不会有问题吧。结果大家都没有多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如果银行方面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那就要承担责任,而且是主要责任。一般情况下,储户是弱势一方,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比如,银行说储户自己把信息泄露了,那储户该怎么去证明自己没有泄露呢?我认为,在银行和储户都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推定银行有过错,因为金融机构是强势的。”

  他提醒广大储户,为确保账户安全,去银行办理业务时,“该自己掌握的东西一定要全部掌握在自己手里。要有一种只信任自己的态度,不能对任何人采取无条件信任的态度。对所有的金融活动,消费者都要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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