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再拓券商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将可发收益凭证

2013-03-04 16:4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王伟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历史原因,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行业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满足业务发展带来的融资需求。为支持证券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灵活的投资工具,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暂行规定》共十八条,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审核与报备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发行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鉴于相关办法对公司债券和次级债已有明确规定,《暂行规定》重点对收益凭证作了规定。

  具体包括: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暂行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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