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金融企业老总不得碰12条“高压线”

2012-11-23 10:32     来源:成都晚报     编辑:范乐

  金融央企领导职务消费12条禁令

  □1.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2.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3.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4.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5.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6.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7.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8.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10.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

  □11.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金融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12月1日起,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住宅购置、住宅装修、物业管理费等。继今年5月发布国企领导人的职务消费行为监督规定后,前日,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12项禁令。

  职务消费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办法》所称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企业负责人,是指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金融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办法》要求,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同时,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原则上不得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金融企业负责人不得同时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和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

  监事会可对违规者罢免

  《办法》明确,已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其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定对金融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罢免建议。《办法》明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当由金融企业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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