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轧死儿子 诉“第三者险”获赔

2012-11-19 08:59     来源:新京报     编辑:范乐

  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的亲生儿子轧死,张某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拒赔,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通州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未就相应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10万元。

  免责条款成庭审焦点

  2011年4月,张某在倒车时,不慎将儿子小西(化名)碾轧受伤。小西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称,事后,他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机动车保险相关约定赔偿其损失1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张某投保事实和出险事实都认可,同时对张某的遭遇也表示极大同情。

  保险公司代理人称,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该起事故的赔付责任。

  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张某就事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所称的被保险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负有就免责条款向张某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确认,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张某的诉求应予支持。

  - 说法

  免责条款应单独确认

  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柱分析称,“三者险”是保险公司比照“交强险”设置的商业险。出于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将“三者险”免责条款把驾驶员亲属剔除在外,情有可原。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不能简单地让投保人在合同末尾签字确认,还要让投保人单独阅读免责条款后进行签字确认,这样才能证明投保人已阅读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以此也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李宝柱称,投保人如有证据表明,事故是一场意外或者属不可预见,被撞伤亡的家人就可理解为是道路上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或酌情给予赔偿。

  据了解,本市有“三者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均有上述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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