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险资参与股指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规定

2012-10-24 10: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王伟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3日讯 中国保监会今日发布《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股指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和风险的独立管理。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其专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包括风险控制人员。受托的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要求。其他专业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中指出,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流程可执行,关键岗位相互制衡,重点环节双人复核。保险机构应当综合内外部信用评级情况,为交易对手设定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采用适当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

  保监会昨日和今日的两天内共发布六个项目新政,10月22日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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