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2013年进出口(一般)(修订)规例》22日刊登宪报,建议规定除非获工业贸易署发出许可证,否则禁止从香港输出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的配方粉,规例2月27日交立法会,3月1日生效。
香港特区政府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表示,农历年前推出的一系列与奶粉供应相关的措施收效,但长远仍有必要修例,并认为不会影响自由贸易。从事正式出入口的公司可申请出口证,但会集中在有正式入口再转口的公司,而非适用于个人携带奶粉。
工贸署一般只向已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的“婴儿╱幼儿╱成长配方粉(供36个月或以下婴幼儿饮用)”进口商,或根据《食物安全条例》所述无须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登记有关的进口商,发出出口许可证。该署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许可证时,提交进口单据以证明有关批次的配方粉是直接从外地进口。
高永文说,因应个人自用需要,香港的父母可能会带同幼儿到内地旅行,所以港府建议每名16岁以上人士可带不超过1.8公斤奶粉,即大概两罐。因不希望小朋友被卷入带水货行动,故不容许16以下人士携带奶粉。
至于有意见质疑措施是否有必要和会影响自由港角色,他重申这是不得已的措施。措施生效后,香港海关会严厉检查出口人士携带的奶粉,希望措施长远可助香港保证本地父母和其婴儿有奶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