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5月13日电 (宋立超)13日记者从山西省保监局了解到,山西保险业明确了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思路,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同时,监管部门对山西省内保险机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提出严格细致要求。
近期,山西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和山西保监局六部门联合下发《山西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阳泉、运城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市率先启动实施,到201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在全省内全面推开。
山西省医改领导组办公室在对《实施方案》的解读中表示,山西大病保险将实施统一标准;鼓励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建立联合办公平台;参保人员出院时,只结算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其余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避免参保(合)人垫付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即“二次补偿”;大病保险经办由市级经办,实行市级统筹,待条件成熟时实现省级统筹,等等。
“对于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的经营资质需要把好关。”有山西省保监局相关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山西省辖内保险公司“准入”提出严格要求,即申请公司申请公司在大病保险统筹地区具有分支机构,在统筹地区配备不少于5名大病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背景;至少2名具有1年以上临床医疗从业背景并具有执业医师(药师)证,或1年以上健康保险从业经历。同时,要求申请公司在统筹地区累计经营健康保险业务1年以上,且无不良行为记录。
“大病保险对保险业来说,有机遇也有挑战。”有保险从业人员说,大病保险工作不仅带来了保险行业改善形象的机遇,也带来了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机遇。同时,他还表示,商业保险机构在服务方面存在差距、大病保险对各公司现有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挑战,“商业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大病保险业务‘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
据了解,山西省保监局将对商保机构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核查,一旦在大病保险招投标、后续服务中发现违法违规、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山西省保监局将取消其大病保险经营资质,三年内该公司不得承办大病保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