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犯罪去年激增9倍

2013-03-28 09:16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范乐

  付业兴绘(人民视觉)

  一个经济学博士,两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在9家银行办理了12张信用卡,为做期货将卡全部刷爆,透支30余万元,最后因资金链断裂失去偿还能力。3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石某提起公诉。由于数额巨大,石某将很有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市检察机关对3年来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的一项调研显示,恶意透支、冒用、骗领信用卡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量近年来呈现激增趋势。

  经济犯罪八成涉信用卡

  犯罪手段多样化,恶意透支和冒用他人信用卡占九成以上

  “2012年,我院共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157件159人,案件数量是2011年的9倍。”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处处长陆俊钊透露,截至目前,我国银行发放各类信用卡达3.3亿张,授信额度超过3.49万亿元,“然而与之相适应的信用卡市场规则却并未有效建立,这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显示,在检察机关所办理的经济类犯罪中,信用卡犯罪案件占8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信用卡诈骗案件。“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和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最常见的两种犯罪手段,占到90%以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朱海燕说,“我院今年年初审查起诉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就在王府井大街等繁华区域蹲点,等待拣拾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然后通过取现或者快速转账的方式诈骗钱款超过6万元。”

  但是,从2012年开始,信用卡诈骗犯罪手段逐渐呈现多样化态势。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所辖各检察院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读卡器等设备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和密码,制作伪卡提取大额现金或进行大额刷卡消费;有的利用伪造身份证明骗领银行卡,然后倒卖给他人;有的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还有的利用海外信用卡审核相对困难的漏洞,伪造海外信用卡谋利。

  银行监管不力是主因

  有些银行人员明知办卡者非本人却不制止,纵容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案件之所以高发,既有银行监管不力的因素,也有持卡人法律意识不强的个人因素,还有社会整体法治建设有待完善的原因。

  一些银行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降低信用卡申领条件、发卡标准,对申请客户的资信审查把关不严,随意提高授信额度。在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利用应聘者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银行办卡人员当时就站在旁边,明知签字的不是本人却不制止。最后,犯罪嫌疑人共透支人民币240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还有的银行对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监管不严,导致了信用卡以卡养卡的现象。“持卡人申领了多张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找到提供非法套现的POS机特约商户,通过刷另外一张卡套现来偿还前一张信用卡。”朱海燕说,在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过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共申办了7张信用卡,最终透支24万元。

  持卡人法律意识不强、用卡知识不足也是导致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很多案件中,持卡人都认为欠银行钱还上就没事了,根本不知道这已经构成犯罪。”陆俊钊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将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有的犯罪嫌疑人拖欠银行钱款二三年都没还,甚至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等逃避银行催收,结果等到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对象才追悔莫及。”

  此外,银行之间缺少个人资信的共享机制,对手机支付、网上支付等电子信息手段监管不严等也都是引发信用卡诈骗罪高发的原因之一。

  复利计息方式引争议

  检察官建议对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计算方法订立统一标准

  透支型信用卡的复利计息方式一直为社会公众所诟病。如果用一张规定了以日利息0.05%复利计息的信用卡消费了9999元,又因某种客观原因还不上的话,那五年后这张信用卡将产生欠款40余万元。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按本金计算,由于没有超过1万元,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而如果按照40万元计算,将构成数额巨大的犯罪。这中间的差距可谓“天壤之别”。

  “在我们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恶意透支的数额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据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叶萍介绍,无论是刑法还是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都已经明确规定,透支金额计算仅限于“本金”,并不包括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但是行为人在案发前的还款究竟先冲抵哪一部分,银行的规定与司法解释还存在着较大冲突。”叶萍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各大银行的内部规定中均明确表示,行为人的还款都将优先抵偿信用卡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剩余部分才会减抵实际透支产生的本金。但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精神来看,检察机关更倾向于认定行为人的还款应直接抵偿本金,然后才会减抵利息等相关附加费用。

  “由于各家银行在计算透支利息时标准、方式都不统一,也不透明,导致所计算出来的恶意透支金额相差甚远。更关键的是,数额结果很有可能会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叶萍建议,应该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计算方法订立统一标准,规范公安机关、银行等在出证时将恶意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区分计算,以便准确掌握恶意透支的数额,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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