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拟扩至个体企业

2012-11-22 09:28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范乐

  一婴儿在母亲背上酣睡。降低生育险缴费标准后,企业负担大大降低。(资料图片)本报记者谭青摄

  昨天,人社部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两条重要规定是: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大幅降低,由现行规定的1%降为“不超过0.5%”;生育保险覆盖的范围扩大,囊括了个体企业,这样“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新规内容

  >>降费

  缴费比例降至“不超过0.5%”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规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职工个人不缴费。

  为有效控制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缴费比例超过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缴费比例的确定,是“根据近二十年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生育保险支出占工资总额的比例情况”。

  >>扩面

  生育险覆盖范围扩至小企业

  在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称,生育保险是社保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这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待遇

  “超出医药费职工负担”被删

  旧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而此次《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这条。

  征求意见稿提出,考虑到公共卫生服务已包含了部分孕产妇检查项目,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而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个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对于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

  □释疑

  如何处罚骗保行为

  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或者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不缴费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是否需要垫付费用

  为了保证生育医疗费的及时支付、方便参保人员,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换言之,这使得相关参保者将无需再自己垫付有关的医疗费用。

  办法也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异地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为了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连线北京

  若缴费比例降至0.5%年为企业节省数亿元

  “本市生育保险年缴费总额超过10亿元,如果将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降低到0.5%,那么每年将为相关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资金。”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这位负责人称,目前本市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0.8%,由企业负责缴费,个人不缴费。

  这位负责人称,近1年来本市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呈现了接近翻番的爆发式增长,这得益于不断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扩大覆盖面方面,本市走的已经比国家政策要快了”。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生育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外地户籍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职工均为新纳入者。

  这位负责人举例称,去年底本市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约为400万人,而目前本市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已达到约800万人。如果本市将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降低到0.5%,那么每年将为相关企业省下数亿元资金,省下的钱可用于企业的投资再发展,或者可能被用于企业职工的福利。从深层次看,国家一旦推出新政,企业及其职工都会因此受益。

  另据这位负责人分析,虽然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下调会直接导致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相对降低,但初步来看,只要“紧张一点过日子”,控制好基金的合理收支,那么本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整体收支预计还是能够大体保持平衡的。

  □新闻背景

  参保者达1.5亿人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2年9月,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5亿人。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颁布,1953年修订)第十六条对企业女职工生育待遇作了规定,包括生育或流产的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颁布)明确要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生育保险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12月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监督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全国有31个省(区、市)出台了生育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省(区、市)生育保险制度作出了具体安排。其中,有19个省份已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2011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和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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