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未离手 竟被盗刷37万元

2012-09-28 14:42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范乐

  身在佛山的徐先生,去年11月却忽然收到短信,说他的借记卡被人在广州分三次提走了37万多元,他赶紧翻了一下钱包,发现这张借记卡依旧在自己身上。原来,他是去南海一家西餐厅时,被“潜伏”的服务员将他的卡复制后,还在旁偷偷记下了他所输的密码,犯罪分子利用收集到的这些信息,制成了克隆卡在广州消费。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近日认定银行存在违约责任和过错,判决其承担八成责任。

  一审:

  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以合理推断徐先生借记卡上的三笔消费是被他人盗刷的。同时,他人利用窃取的借记卡密码和信息伪造成徐先生的借记卡到商店POS机上消费,说明某银行提供给徐先生的借记卡不具备完全防伪性和唯一性;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在推出POS机时,没有给POS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以致POS机认可伪造卡的消费付款指令。

  综合上述分析,考虑徐先生和某银行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银行赔偿徐先生损失的50%,即银行方应赔偿189000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损失予徐先生。

  上诉:

  疑犯口供作为新证据

  徐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而在一审判决后不久,盗刷徐先生卡的团伙也宣告落网,警方随后成功抓获两名嫌疑人。

  据两人供认,他们为了盗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应聘到某西餐厅“潜伏”,在负责帮客人刷卡付款的过程中伺机将客人的银行卡在自己随身携带的“读卡器”上刷一下,窃取银行卡内的信息,然后又趁客人在输入密码时在一旁偷窥记录下银行卡的密码。该二人的口供也成为二审的证据之一。对于这份新证据,双方各有不同的解读。

  徐先生表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明,他并没有丢失讼争借记卡,也没有主动泄漏借记卡的密码,与两人均不认识,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某银行则称,梁某清等二人的口供可证明,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是由于徐先生没有妥善保管和做好密码保管工作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徐先生是存在过错的,银行并没有任何过错。

  终审:

  双方被判二八开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由于持卡人使用涉案银行卡的场所是特约商户的经营场所,银行对特约商户交易机具安全管理负有一定监管义务,现银行对特约商户使用交易机具安全使用存在监管缺失,银行对此应存在过错。

  法院则认为是徐先生使用银行卡存在不规范,在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泄露方面存在过错,但这个过错只是作为“免除或减轻银行不能识别伪卡应承担责任的事由”。据此,佛山中院二审酌定徐先生对卡内资金损失在2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银行对卡内资金损失在8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银行应赔偿302400元。诉讼费用同时也二八开。

  案件回放:

  2011年11月1日晚上7时许,徐先生的手机上收到三条短信,显示他的银行卡分别消费三笔,合计消费378000元,卡内余额只剩下700多元。收到短信后,徐先生马上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查询,却没有查询到是在哪里消费,于是他马上将卡报停。

  打完给客服的电话后,徐先生马上拨打110报警。徐先生后来才知道,他的借记卡内的378000元存款是被他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某珠宝行分三次连续刷卡消费的,刷卡人在银行消费存根“客户签名”栏上只署名“陈”。

  同年12月5日,徐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作为发卡行的某银行告上了法庭,而到了此时,公安部门尚未侦破此案。徐先生向法院要求某银行向他支付存款378000元,诉讼费由某银行承担。

  中院提司法意见列举四大漏洞

  漏洞一:银行不能识别克隆卡 大部分纠纷因银行未能有效识别克隆卡而引发,银行因此而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

  建议:加快银行的技术升级,提升银行对克隆银行卡和克隆存折的识别能力,尽快推进银行卡的升级,将安全系数较低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以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能。

  漏洞二:录像及底单保存期限太短 银行保存录像资料及签购底单的期限普遍过短,不利于纠纷发生后还原业务办理情况,在诉讼中极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适当延长录像资料、签购底单的保存期限,必要时可使用刻录存档的方法尽可能延长证据的储存期限。

  漏洞三:对提款设备安全保障不足 犯罪嫌疑人利用在ATM机加装读卡器并在自助设备加装摄像头等方法,复制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及窃取银行卡密码。银行对这些附属设备及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普遍被判令承担绝大部分甚至全部损失。法院认为,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有关设备及场所的安全性有保障义务。

  建议:银行业协会督促银行加强对ATM机及其场所的巡查,减少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外延设备犯罪,及时堵塞漏洞,压缩犯罪分子的犯罪空间。

  漏洞四:特约商户自身管理有问题 部分特约商户未严格履行注意义务,甚至有特约商户的员工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在POS机上安装读卡器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出售,由于特约商户和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银行因而要承担一定责任。

  建议:加强对特约商对POS机使用的核查。同时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制定审核流程,指导业务员审查银行卡是否已经签名,银行卡的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一致,银行卡的表面是否过于粗糙、与一般银行卡外观是否严重不符。

  法官支招:

  避免“被克隆”

  法官提醒市民,在使用ATM设备存取款项时,要检查设备有否异常,是否在入卡口附加了读卡器;在特约商户消费时,刷卡时避免卡片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或者身体遮挡,不要随意丢弃交易凭证,以防泄露信息;开通账户短信功能,注意监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发现非正常变动立即报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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