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城周某假冒农户骗取贷款289万元,三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其贷款用途,还提供农民身份资料,助其办理冒名贷款。日前,四人均被判刑。
泰山区周某是个体经营户,2011年3月至8月期间,因其工程建设需要资金,他冒用农户名义,虚构贷款用途,从泰安某银行办理贷款共计289万元。银行工作人员王某、李某、薛某在明知周某办理贷款真实用途情况下,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方式,向周某提供26户农民的资料,用于办理冒名贷款,三人分别涉案金额122万元、28万元、35万元。后周某资金困难,导致贷款无法归还。
经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四被告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均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行为,周某工程款已被查封。
日前,此案在泰山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李某、薛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