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服务不能“冷热无常”

2012-09-11 15:51     来源:河南日报     编辑:范乐

  南京市民丁先生存款时被ATM机吞一万元,他当即联系银行工作人员,被告知要等两个工作日才能处理。随后,丁先生换个电话致电客服,假称机器多吐三千元,5分钟后客服便赶到。银行解释称,吞了客户的钱,这钱在机器里还是安全的,但机器多吐了钱,就会影响现金安全。(见9月9日《扬子晚报》)

  明明是被吞了钱,却谎称是ATM机多吐了钱,储户这样做,当然有失妥当,可问题是,正是银行面对储户的求助太过淡定,才迫使储户“出此下策”的。要说“不妥当”,也应该是银行在先,而储户则是事出有因。

  银行的辩解,有理也无理。说有理,是因为如果ATM机出了故障,总是往外面多吐钱,确实会危及银行的资金安全,银行不能置之不理;说无理,首先一点,客户通过ATM机进行存储,对银行而言是一种吸储行为,这种行为对储户和银行都是有利的,所以银行有义务给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在储户发生操作故障,钱被机器吞掉,却没有拿到任何有效凭条和证据的情况下,银行理应尽快出面进行处理,让储户放心,而不仅仅是告知“要等两个工作日”才能处理。

  其次,既然储户耍了一个小聪明,就让银行客服在5分钟之内赶到了现场,那就说明银行完全有能力,有条件进行及时处理的,之所以要储户等两个工作日,无疑是缺乏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的结果。银行面对不同性质的故障,反应速度截然相反的做法,则体现了一种权利与义务上的严重不对等,这恰恰说明银行在经营理念和服务理念上出现了问题,存在改进的空间。

  说到底,银行面对同一客户的相似要求,却出现前后反应“冷热无常”的情况,就像是储户在前台办理业务的时候,银行少给了储户钱,就“离柜概不负责”,但是一旦银行多给了储户钱,储户就必须无条件退回一样,都是一种不平等的条款,涉嫌契约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问题。这无疑是值得银行认真反思和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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