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的马女士到银行取钱时,不慎将银行卡忘在取款机里,两天后去银行挂失,却发现卡里的两万元不翼而飞。民警经过查看监控,将取走两万元的李某抓获。微山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4月7日早上8时,微山县市民马女士来到微山县戚城街一农业银行的网点取款,由于粗心大意将银行卡忘在了取款机内。直到两天后,马女士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不见了,立即赶到银行挂失。谁知到了银行一查,马女士发现银行卡里少了两万元钱,马上报了案。
民警根据马女士讲述的信息,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发现一名男子在马女士取完钱后,使用马女士遗留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将现金取走。民警通过调查,很快将该男子的身份锁定,随后赶往该男子李某家中对其进行抓捕,然而李某已畏罪躲避。三天后,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了全部赃款。
据李某交代,4月7日早上他到农行取款,发现前面的取款人忘记取回银行卡。凑近一看,取款机界面正处于取款状态,李某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试着按了取款键,并输入单次最大取款金额5000元,没想到取款机果真吐出5000元,随后,李某又分3次取走了15000元。
法院一审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李某存在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主动退赃,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说法>> 微山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孙悦华—— 与“许霆案”不同 系冒用他人信用卡
“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多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微山法院刑庭庭长孙悦华表示,李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也明文规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些年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也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多次取走现金,但与此案的性质不同。”孙悦华庭长介绍,“许霆案”中,由于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许霆利用故障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多次取走现金。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所以构成了盗窃罪。而本案中李某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款,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所以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相关链接>>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广州青年许霆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再次前往提款,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事后,许霆畏罪潜逃,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