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内12万异地被刷 法院判银行担全责全赔

2012-09-03 13:26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范乐

  去年底,在蓬江区做生意的四川老板赵先生银行卡内的12万元巨款在深圳罗湖被盗刷,这笔钱是被伪造卡POS消费,还是客户与他人企图串通诈骗银行?为此赵先生与银行对簿公堂,在法庭上进行了辩论。

  该案经过蓬江区法院一审、江门市中院二审,近日最终尘埃落定,江门市中院维持了蓬江法院的一审判决,终审认定银行未能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判决银行全额赔偿赵先生12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

  银行系统有疏漏 银行不可推卸责任

  据赵先生讲述,2011年7月,他在江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同年12月8日上午,赵先生在自动柜员机取了3000元,当时卡内的余额是123402元。但下午又收到银行短信提示:12月8日13时53分支出122712元,当前余额是690元。赵先生心想不妙,于15时39分报警,随即于15时45分向银行查询。经银行查实,这笔款确实是在上述时间被人在异地消费交易,交易商户是深圳水×国际珠宝交易中心。

  赵先生认为,自己卡不离身,妥善保管,密码也从未丢失且没离开过开户行江门地区,可卡内的12万元却被他人盗取消费,这说明银行的系统绝对出现问题。赵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122712元,并支付其误工费4500元。

  银行:

  原告没保管好银行卡 并有诈骗嫌疑

  银行则对赵先生的说法提出质疑:赵先生未尽到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应对其所谓的损失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赵先生多次将该卡交给其儿子使用,使得银行卡被盗取的可能性很大。另外,赵先生无法证实本案资金被刷取是通过假的银行卡进行。

  银行认为,本案赵先生卡内的资金在异地被刷取,是否是由本人或其授权他人使用真实的银行卡而进行的,赵先生需负有举证义务。不能排除有人使用该真实的银行卡在异地交易的可能,即不排除赵先生与第三者串通诈骗的嫌疑,需经公安机关侦查才能作出结论。

  其三,法院应依法追加水×珠宝中心为本案被告,因为其在使用POS机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职责。

  据此,银行认为自身并无任何过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

  维持原判 银行担全责赔偿赵先生1227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将银行卡交给儿子使用,因其双方为父子关系,相互间使用银行卡的行为,应均视为赵先生授权的行为。但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先生或赵先生的儿子未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

  此外,赵先生收到银行卡在深圳被盗刷的短信后,在一个多小时内完成了报警及挂失手续。从深圳到江门不足两小时的时间,显然难以完成。且根据银行提供的录像资料也显示,曾有嫌疑人员持假卡进行转账操作未果。为此法院认定赵先生银行卡内的资金是被假卡POS消费。

  第三,持卡人持银行卡与银行特约商户进行POS交易时,特约商户就审核持卡人身份及审核银行卡真伪环节成为发卡人的代理人,发卡人未能识别其所有的银行卡的真伪,责任当然应由发卡人承担。且对于POS交易而言,除了表面的银行卡审查以外,银行的系统在进行POS交易时还存在数据交换以识别该交易是不是真实银行卡的交易。

  最终,蓬江区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赔偿赵先生122712元,但同时驳回赵先生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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