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一男子利用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便利,假冒他人名义办理贷款,交给儿子打点生意,6年间一直造成信用社损失16万多元。7月30日,该男子已被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月底,在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中,高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高唐信用社一负责人报案,称任某在信用社办理的贷款6年了一直未还,催缴过程中得知任某并不知情。随后,经侦大队开始了立案侦查,并确定该单位信贷员王某涉嫌冒名贷款。
高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发现,2006年11月,王某分两次在就职分社假冒任某的名义贷款41500元、45000元,贷款金额共计86500元。贷款逾期后,两笔贷款一直未还,截止到今年5月底,王某给其曾工作的分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5724元。
据王某交代,2005年他在该分社给儿子贷款两笔。王某找到好友穆某,表示想用穆某妻子任某的名义给儿子贷款,并征得了同意。在办理这两笔贷款时,王某均用好友经营的公司做担保。
王某说,他用任某的名义办理贷款,只是征得了好友穆某的同意,并没有经任某本人同意,后来也没有告诉任某本人。而贷款手续上的签名则由王某代签,印章则是在一个刻章部私自刻制的。
7月30日,记者从高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获悉,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假冒他人名义办理贷款的手段,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数额较大,已涉嫌挪用资金罪,已经移送到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