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还在手中没动过,但里面的存款却莫名少了40多万元。储户钱女士认为银行方管理存瑕疵,要求银行担责。25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方全额给付。
2011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钱女士拿着存折在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得知在几个小时前,她存折里的存款已经被人在淄博11个营业网点处取走了40多万元。而钱女士的存折上没有取款信息。
钱女士认为,她在银行开立账户,持有银行出具的存折,双方已经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就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她的存折一直保管并未丢失,存款被人提取是银行管理存在瑕疵,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责任应该由银行承担。
而银行方表示,钱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淄博的取款人不是受其授权的。此外,在淄博的取款人知晓钱女士的身份证号和取款密码,并持有存折,证明这是钱女士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及密码、身份证信息,而造成存款被他人盗取,应由钱女士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女士开立存折后,并没有开立银行卡和子母折。法院认为,银行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钱女士委托他人取款的主张,故该主张不成立。银行方称钱女士泄露信息造成存款被提取,并没有证据,因此也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钱女士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款,银行方应该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保证钱女士存款安全并随时兑付存款及支付利息。钱女士的存款被取走了40多万元,是淄博方受银行委托而交付给取款人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方承担。遂一审判决银行方支付存款及利息。
25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发现存款被提走前,存折上并没有取款信息,且除了存折,钱女士并没有开立银行卡及子母折,钱女士已经有证据证明保管好了自己的存折,因此法院做出了有利于钱女士的判决。目前,银行方不服判决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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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钱女士案一审判决之际,法院审判人员得知,2010年在临朐也发生过类似案件(本报2010年3月24日A11版《存折压床底,里面钱没了》报道临朐农信存款被取走案),法院也做出了农信履行付款义务的判决。
2010年3月17日,家住临朐县董家沟村的董升发现自己辛苦积攒的4万元血汗钱莫名其妙被人通过ATM机从存折里取走,临朐县农村信用社方面表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不久后,董升和临朐农信的矛盾无法解决,打起了官司。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履行付款义务。但临朐农信方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农信方认为,董先生应当证明取款的不是他本人,才符合举证要求。公安机关经侦查未发现银行ATM机自身存在缺陷或因管理不善被他人盗取信息的事实。应该驳回董先生的起诉或终止审理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
记者了解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具有举证能力和条件的金融机构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储户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自己和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和存折没有丢失。而作为举证能力较强的银行,其未履行举证行为责任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相应不利后果亦应由银行方承担。
法院审判人员告诉记者,在银行电子商务活动中,服务网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处于金融机构控制之下的,一般客户对提供服务系统的工作机理、可能存在的漏洞了解很少,交易过程中能拿到的通常只是计算机输出的、容易篡改又不留痕迹的账单和收据,除此很难拿出诉讼要求的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
客户想使用计算机服务网络就必须认可金融机构为保证自身利益而规定的合同,交易过程中处于无条件服从的被动地位。在发生纠纷进行诉讼后,客户和金融机构相比是弱者。因此从公平角度考量,银行储户只要提供证明,证明了可以证明的内容后,金融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