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在市内转移接续,并可转到外地。养老金每月15日划入参保人开立的北京银行或北京农商银行的专用存折中。
《经办规程》规定,参保人员户籍在本区(县)内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参保人员迁居外埠,外埠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外埠经办机构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将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经办机构基金账户并记账。如果外埠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清算,返还参保人。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经办规程》还提出,今后每年3月底前,社保经办机构将为本区县参保人员,打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包括年底累计缴费情况、年度缴费情况等,并通过社保所免费发至参保人。参保人对个人账户缴费信息有异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反映。
《经办规程》将从4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