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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桂(化名)2006年9月30日在成都的一家银行开户并办理了储蓄卡,2009年3月6日,他在使用储蓄卡取钱时,发现卡内原存的65525.82元资金只剩245.82元。根据银行及公安机关查明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于2009年2月28日在另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安装了盗码器,当王桂在3月1日取款时,盗取了他的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同日,犯罪嫌疑人在黄金专柜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消费了价值45280元的黄金饰品,同日在第三家银行ATM机上分9次取款共计2万元。
2009年3月13日,王桂向派出所报案。去年,王桂将三家银行、黄金柜台告上法庭,要求开卡银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其他银行和黄金柜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青羊法院认为,王桂并未存在银行卡保管和使用上的过错和过失;此外,王桂并未遗失储蓄卡,因此不存在有挂失的义务。而开卡银行,未能履行对储户的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两家银行和黄金柜台并非储蓄合同相对人,此案与他们无关,法院最后判令王桂的全部经济损失由开卡银行赔偿。
连线法官
青羊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这起案件中,王桂与开卡银行构成了合同关系。刑事盗窃案件的发生并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存在。王桂没有过错和过失,相反,开卡银行的延伸服务中没有及时排除缺陷(即被罪犯安装盗码器),造成储户信息泄露,最终导致储户资金被盗取,存在过失。根据《合同法》,开卡银行应当承担王桂的全部经济损失。至于其他两家银行和黄金柜台也有过错或过失,是开卡银行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另外起诉。周朝琪 陈雪竹 本报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