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股权流转必须依法自愿

2013-08-12 10:34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林天泉

  如何进一步发展企业,如何激励人才,留住人才,是很多改制企业都面临的难题。

  如果是上市企业,股权可通过市场自由流动;或者是家族式民营企业,只需在家族内部分配即可。而类似常熟开关这样的转制企业,是中国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产物,必须“因企而异”。

  常熟开关厂创新机制,通过回购股东股权,实现股权流动,让从一线员工到技术人员,都有资格成为股东,这一机制的确大大激发了企业活力,使其逆市增长。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契约经济,股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对物权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从股东手上回购股份,必须按照约定办事,违反契约精神的做法,应该禁止。如果此前尚无具体约定,则应该遵从股东自愿原则,企业绝对不可以强制性地进行股份回购,否则就是违法。

  因此,我们在肯定股份流转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必须警惕打着股份流转旗号强制回购股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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