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大修对谁更有利?

2012-08-15 08:50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编辑:王伟

  为基金业谋利?投资者被忽视?做“老鼠仓”更便利?

  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实施。今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于7月6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到8月5日。

  在中国基金行业迈入第十三个年头时,终于迎来了立法的重大修订。然而,《修订草案》甫一公布,便引发了一场争论。

  对于该法正式出台的时间,《中国经济周刊》采访多位业内人士,普遍预计“会很快”,最晚也会在明年上半年出台。

  参与《基金法》修订的唯一法律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按照我国的立法程序,应经过‘三读’。目前该草案已经通过一读,在8月份应可完成二读,如果需要在本届人大期内完成该法,最快可能在10月份出台。虽然目前对草案存在的争议很多,修订小组会进一步针对这些意见做深入调研,但大改的可能性不大。”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锫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称:“按照以往法律法规的修改,没有特殊争议的,在修改意见稿公布征求意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就可以通过最终修改意见并实施。”新版《基金法》大概在明年上半年前就会出台。

  瑞盈财富研究部总监孙翔向《中国经济周刊》指出,乐观地估计,新《基金法》应该在明年出台。“在征求意见期间,如果争议较大,修改意见比较多,也许会推迟征求意见期。从审议通过到正式实施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乐观估计今年能够出台已经算比较顺利的了,如果稍不顺,很可能就要拖到明年出台。”

  你对此次修订满意吗?

  与《修订草案》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此次修订的说明,该说明称,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基金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缺乏法律规定。二是基金治理结构不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三是基金的行政管制和运作限制过严,制约基金市场竞争力和活力发挥。

  尽管此次修订做了比较全面的考虑,但在《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了解中,大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一种是站在基金行业本身发展来看,从业者普遍认为,这部法律可以为当前基金行业“松绑”,打破“制度束缚”以推动基金业发展;另一种是站在中小投资者角度,认为《修订草案》出发点就是错误的,该草案不足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更像是为利益集体谋利。

  基金业:转型的信号

  华安基金为《中国经济周刊》分析了《修订草案》的五大亮点:1.基金公开募集由核准制变为注册制,基金发行的市场化改革再进一步;2.新增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赋予投资者更多选择,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约束;3.私募纳入监管并在符合条件经证监会批准后发行公募产品,基金未来面临私募的行业竞争;4.降低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条件;5.允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等。

  在基金组织形式方面,本次修订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并修改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促进其作用发挥。邱锫认为,“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难度大、发挥作用难的问题,适当降低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1/3,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这些举措有利于保护基民的利益。”

  孙翔认为,现行《基金法》规定,基金公司主要股东仅限于金融机构,由此形成了目前基金公司主要发起股东为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的局面;而《修订草案》降低基金公司发起股东的门槛,就是要促进竞争,将审核重点放在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记录及专业履历方面。

  好买基金投资总监乐嘉庆表示,“这部草案的出台,将会是基金行业转型的信号。行业人士称之为《转型的签约书》。”

  华安基金方面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草案中的修订幅度虽不如预期,但既有修订足以对资产管理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相信对于公募基金行业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投资者:没有前瞻,反而倒退

  否定者认为,《修订草案》并没有兼顾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进展较小,甚至倒退。

  有不愿具名国内某证券公司首席顾问对《中国经济周刊》直言:“这是一部完全脱离中国具体经济环境的,片面遵循国际化规则的草案。眼下,建立基金行业道德,制定规范的行业氛围才是重中之重。《基金法》应该更多强调处罚的措施,甚至法律的制裁办法。”

  “‘还不会爬就想跑’的想法是这份草案制定的最本质问题。”上述人士对指出,“现在中国基金市场相对而言,各种操纵价格变动、修改价格体系的情况相当多,《基金法》应该提高它自身的震慑力,对这种不正当的操作进行严厉的打击。不是说出台一个‘应该’如何做的法案,而是要制定出‘必须’如何操作的法案。”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副总经理李艳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这一草案太过于注重(应对)当前市场的变化,可能缺少了前瞻性,希望能更多地考虑今后市场的变化,以及未来基金市场的规划。以此作为准心去制定和实施新的基金法,这样可能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基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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