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代表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未来。在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战略新兴产业被首次提升到“先导性、支柱性产业”的位置上,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5月3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推动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优化政策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加强自主创新,增强自主发展能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走开放式创新和国际化发展道路。
战略新兴产业与生俱来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因此,在促进我国新兴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支持将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和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日前在“2012中国金融论坛”上不约而同地表示:以高科技为支撑的新兴产业是我国当前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融资主体———银行以及整个中国资本市场,在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中,理应进一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战略性新兴产业泛指那些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去年在上海召开的“2011全球CEO高层会议”上曾发出过这样的信息:中国新兴产业要想做大做强,金融的支持力度就必须加大,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鼓励政策的缺失,新兴产业目前所获取的金融支持仍然不足以与传统产业相提并论。
在我国,战略新兴产业还被具体定义为“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在内的7个产业,要达到“十二五”既定目标,这些产业在2011年~2015年间要实现年均24.1%的增长速度,2016年~2020年要实现21.3%的年增长速度。而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还将快于此增长速度。实现这样的目标,没有金融的鼎力支持是不可想象的。
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不同发展阶段适合于不同的融资模式。根据产业发展周期理论,一项产业的发展可以分为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持续期以及衰退期。在产业初创期,技术成熟度低,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多,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弱,融资主体希望通过出让部分股权,以找到能与其共担风险、共享未来收益的投资合伙人。由于银行贷款等债权融资需要企业还本付息,会增加企业经营负担,同时也会加大银行风险,因而在产业初创期债权融资往往不宜介入。相对而言,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板上市等风险偏好型的股权融资模式则更为适合。随着新兴产业的成长,进入产业发展期后,保守型产业基金、国际组织信贷、政策性贷款等在政府的推动下开始介入。进入产业成熟期,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明显下降,企业盈利能力不断显现,在这一阶段,投资方更加看重对企业所有权的控制,并开始注重成本控制,此时商业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低成本的债权融资模式则更受欢迎。随着产业持续期的到来,企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逐渐达到证券市场主板公开上市的要求,在初创期和发展期介入的风险投资则实现退出。目前,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尽相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助推模式也应各不相同。
金融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发挥助推器的作用,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和产业链不同环节的特点,专家们建言,我国应建立健全与此相适应的融资体系。比如,通过启动贴息贷款、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税收补贴、完善金融机构考核体制等方式,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和行政管理的杠杆效应,引导包括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国外资本在内的多渠道资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商业银行在设计内部评级和授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具体特点,不仅将企业历史经营数据引入模型,更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和项目的成长性。信贷融资工具应重点应用于还款有保障的融资项目,主要向依靠综合收益还款的项目倾斜,向处于产业化后端或产业成熟期的项目倾斜。企业发明专利、商标权、版权等无形资产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重要财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形资产的评估能力,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模式,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