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梅州市出台《关于加快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从土地优惠、财税支持、金融服务、出入境便利等方面鼓励和支持台资农业企业到梅州投资,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发展,加强梅台农业交流合作,促进梅州现代农业的发展步伐。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对在梅州市台湾农民创业园内和梅州台湾农业交流合作中已签约的台商农林牧渔业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项目用地;台商租用农村土地发展农业种养业,租赁期限可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租赁期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期限。台商用于生产服务建设的管理用房及其他临时建设用地,可向规划及国土主管部门申办临时用地许可手续。
同时,设立梅台农业交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财税支持。从明年起连续五年,梅州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和梅台农业交流合作项目,具体包括扶持创业园和梅台农业交流合作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地租补助以及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推广和农民的技术培训等。
《实施意见》还规定优先为台商提供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台商按程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方面的认证和农产品品牌建设。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台商子女在梅入学,按照梅州本市居民子女入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不额外缴纳赞助费、择校费等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