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会”之所以得名,是因为她的主体是“女儿”们,是以女性占主导地位的历史文化形成的传统民族盛会。由此,“女儿会”的文化渊源,可以追溯到母系社会及女性文化时期。
恩格斯关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认为,人类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在各个时代,产生过各种形态的“家庭”文化。家庭的第一阶段是血缘家庭,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姐妹,也互为夫妻。第二个阶段即普那路亚家庭,这一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也只承认女系。母系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母权制的产生,女性成了家庭、社会的权力支配者,一切行为都是以母亲的意志为转移的,女性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而,也就由此产生了女性文化。
人类经历的各种家庭阶段,都适应世界上的每一个民族。18速递夏威夷岛的瓦那国,还存在兄妹成婚的多妻多夫现象。恩格斯说:“兄弟和姊妹结婚,在瓦那国是很普遍的。”在日本安万侣《古事记》中载日本古代神话伊邪那歧命与伊邪那美命兄妹二人成婚的故事,在朝鲜的釜山、庆北、咸兴等地流传的《大洪水和人类》的故事,与我国的兄妹成婚的故事异曲同工。如《中国古代神话》中的“思士思女说”,相传在司幽国中分为男女两个集团,男性集团叫“思士”,不娶妻子;女性集团叫“思女”,不嫁丈夫。两个集团在性向往上并没有深化到哪一个具体的人,而只是对异性的需求和向往。这是最原始的杂婚形态。我国藏民族还出现过“兄弟共妻”现象,认为同一个父母所生兄弟姊妹,生在一起,长在一起,永不分离,乃是幸事。甚至在对偶婚制时期,有些民族家中缺劳力,便与来客或朋友之间的男性成为一种共妻关系。
土家族先民也曾有过原始的女权时期,那时的婚姻是以妇女为中心的。《后汉书·西南蛮夷列传》载:盐水有女神,谓廪君曰:“此地广大,鱼盐所出,愿留共居。廪君不许。盐神暮辄来取宿,旦即化为虫,与诸虫群飞,掩蔽日光,天地晦冥。……”此时鄂西尚处在母系社会时期,盐水女神在廪君不愿留居的情况下,大胆出击,“暮辄来取宿”,表现出女性对男性的大胆追求。这个故事说明,“女儿会”以女性寻找意中人和异性伴侣有其历史渊源。
在鄂西流传的兄妹成婚的故事记载:“洪荒年间涨大水,淹死万国九州人。万国九州都淹死,留我伏羲兄妹人。”说的是洪荒年间一场大水,把世上的人都淹死了,只剩下伏羲兄妹。为了繁衍后代,兄妹二人在万物生灵的再三劝说下成婚生子繁衍后代,于是世界上又有了人类。这种兄妹成婚的阶段,按照摩尔根的划分,应是蒙昧时代的血缘家庭阶段。即任何一个男子都可成为任何一个女子的丈夫。
在“女儿会”原生地石灰窑流行的地方剧种——傩戏《姜女下池》,大意是姜女在池塘洗澡,隐约看到范郎在树上乘凉,便唱:“你是人来你说话,你是鬼来放豪光。”范郎唱:“早知娘子下池塘,不该树上把身藏。”姜女唱:“树上哥哥听我说,只有猴子树上坐。哥哥若还有胆量,请你下树谈家常……。”姜女的无拘无束、活泼奔放,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裸浴,见了异性偷窥,也从容镇定,毫不慌张,而是大胆出击,以对歌的形式,约范郎下树谈情说爱,互通家长里短,定下终身。这与“女儿会”上男女相爱、以歌为媒何其相似。
从以上情况看,“女儿会”的产生与母系社会和女性文化密切相关,“女儿会”是母系社会的传承,是女性文化的反祖现象。女性文化为女儿会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二、女儿会是对远古自由婚俗不自觉地模仿
女儿会作为一种婚俗现象,不管是假经商觅爱,还是借对歌传情,乃至借“回妈屋”过月半与情人幽会等等,其核心是一个“情”字。
单纯从“性”来讲,性是一种生物本能,《说文》释为“性,生之质也”。即生命的本源。6万年前原始人的性及性行为,与现存的猿类几乎没有差别。但随着人类历史的进化,人,作为被社会化了的人的存在,对性的需求和采取的方式则带有了社会化,亦即文化意义。人类早期出现的群婚制,或“野合”现象,在今天看来是不道德的、是乱伦行为,但那时的婚俗所表现出来的性行为是自由的、平等的也是绝对开放的。直到后来发展到一夫一妻的“专偶婚”,从人的种群发展看是进步的,然而,自此也由男权社会取代了女权社会。女性也即从一个氏族的社会主角地位,沦落成了男性的附属物,乃至发生发展到有“抢婚”、“买卖婚”等婚俗。其实质,女性就成了一种被奴役的“性商品”。在宋代便出现了专司男女婚嫁的作“媒”职业。“六礼”中的“纳采”,即等于把女儿作价卖,与索要的所谓“奶水钱”别无二致。从婚俗演变的历史轨迹看,作为平等性伙伴之一的女性,在男权至上的私有制下,即成了供男人取悦的“性机器”。几千年来通行的“六礼”,俨然很文明,很有道德,其实质,就是对人的本性之一的“性自由”的一种压迫和伤害,集中表现在女性的不平等、无地位和不自由。
这种对女性的不平等、无地位和不自由正如一副桎梏,突然间架落在一个数千年来都是“凡耕作出入,男女同行,以歌为*淫之媒……”的自由婚俗的民族身上,从此,凡男婚女嫁,非“六礼”不行,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可。其沿袭历久的自由婚俗文化则被强制取缔。从文化角度讲,文化的排它性所衍生出来的不屈服与反抗,则成为该民族的精神在人们心里积淀下来,并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的东西,一代代传下去。只待什么时机,便会象火山一样爆发出来。
因而,当石灰窑、大山顶两地的集市贸易这个天赐良机到来时,人们(主要是青年男女)便不约而同地以经贸为名,行觅爱之实,以对歌为媒,行恋情之实,以“回妈屋”之名,作偷情之举……这种种表现形式,是对封建婚制的反抗,也是对远古自由婚俗的一种不自觉的返祖与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