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鼓励投资兴办企业暂行规定

时间:2008-11-04 14:34   来源:SRC-418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商、港澳台商、埠外商及县内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投资商(以下合称投资商)适用本规定,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运行体制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对投资商投资企业进行服务与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干预其合法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县招商局负责和综合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 指导、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和参与全县在国内外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收集、整理、综合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二) 编制全县利用外资工作计划、《投资指南》及项目手册,建立招商项目库;宣传、介绍我县投资环境和项目,沟通外地客商与本县企业的联系,为企业合作洽谈和利用外资项目提供服务;
  (三) 协调、督办全县外商项目的上报、审批工作;
  (四) 组织、联系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涉外知识和利用外资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 指导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综合全县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协调外商投资企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六) 负责制定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按规定计提、管理、审核、兑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县政府组织和协助公安籍在外人士成立北京、广东、浙江、武汉、重庆等地联谊会(同乡会),县招商局依托上述联谊会(同乡会),在当地设立招商联络站,聘请招商引资信息员,积极对外招商。
  第六条 县招商局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联络渠道广、活动能力强、诚实守信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协议,委托其在当地开展招商活动。
  第七条 各乡镇、县直经济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必须把招商引资作为主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建立工业发展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为:企业国有股收益,政府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除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外),城市资本营运收入,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其他收入。其资金主要用于孱陵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优惠政策兑付及招商引资奖励支出等。
 
               第三章 投资形式和范围

  第九条 投资商可以货币、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来我县依法兴办企业。
  第十条 技术专利和成果拥有者可将其专利、成果作为投资,来我县兴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商向下列领域投资:
  (一) 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
  (二) 属于适应国际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市场,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
  (三) 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
  (四) 属于能发挥本县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五) 属于国家和省、市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投资商投资项目的申办、审批、发证登记等,由有关部门代理,统一到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属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办理)。凡属县级审批办理的事项,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复;需上级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并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三条 外商和港澳台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由县对外贸易经济局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批核发外商投资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投资商投资项目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迅速组织施工;如遇影响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在10日内予以解决;本县解决有困难的,应积极报请上级解决。
  第十五条 投资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企业内部管理相关业务时,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无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外商、港澳台商、埠外商所办企业由县优经办、公安局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向外商、港澳台 商、埠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财、物,不得随意到外商、港澳台商、埠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确需了解有关情况的,须经县优经办同意(属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应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七条 对埠外投资商投资企业实行“投资绿卡制”,并建立“警企热线”电话,努力营造亲商、安商、护商的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除已有证据表明投资商涉嫌刑事犯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投资商的个人生活习惯,不得擅自对投资商人身、车辆、住宿地进行搜查、检查等。对投资商的首次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不处罚款。
  第十九条 投资商及其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及暂住手续,公安部门应根据本人意愿及时办理,其子女就学可在本县择校就读,升入高中可降低10分录取。
  第二十条 投资商可直接约请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商谈工作。

第五章 土地使用

  第二十一条 投资商可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国家允许的其它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商、港澳台商与我县企业合资、合作、联营或租用场地兴办生产企业的,可保持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变。其中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从用地使用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免收期满后,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投资商在孱陵新区兴办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4万元/亩包干办理土地管理法规规定期限内的用地出让手续;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按3.5万元/亩包干办理用地出让手续;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3万元/亩包干办理用地出让手续。以上优惠供地面积一般控制在50亩以内。投资商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县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2年内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或绝大部分闲置的,取消其优惠资格,改按市场价追缴原优惠部分土地出让金。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县政府按实际需要免费提供土地管理法规规定期限内的出让土地50亩至80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县政府按每1亿元免费提供出让土地80亩。企业用地不足另需征用部分,按2.5万元/亩包干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县政府免费提供的土地,企业在使用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且从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2年内或在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建成投产的、投产后企业因故解散的、连续停产2年的,县政府依法将免费提供的土地无偿收回。
  工业项目供地坚持“一企一法”原则,对高新技术项目、能形成产业的项目和斗湖堤老城区内企业迁入孱陵新区的项目等可以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 投资商在孱陵新区以外投资兴办企业,其用地政策由各乡、镇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外商、港澳台商投资开垦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涂等或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新品种的项目,在10年内(含建设期)免收场地使用费。10年后,按农业用地的优惠价格收取场地使用费。

第六章 税费征收

  第二十六条 投资商投资兴办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七条 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燃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产品出口型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征税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 外商、港澳台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以此为资本,投资兴办其它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县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予以奖励。外商、港澳台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由县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全额予以奖励;
  (五) 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的企业,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9年;属投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以及通过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进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的,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6年;其它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免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短于上述年限的,地方所得税的免征以经营期为限。
  第二十八条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中试产品增值税(地方部分)和所得税,经批准后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对投资商投资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由县税务部门代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投资商进入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新区投资非工业项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收分流,其收费标准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收取;
  (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商业经营、信息服务、娱乐休闲、宾馆餐饮、综合超市、物流配送、连锁店等第三产业的,从开业经营之日起,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其纳税额中县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三) 购买房屋,办理房产证、共有土地使用权证,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四) 从事个体经营,自经营之日起,其工商管理费3年内减半征收;
  (五) 兴办文娱业,3年内减半征收文化市场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鼓励投资商到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投资商进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其建设及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规费,并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县财政将其年纳税金额中县级留存部分全额返还给开发区,其中50%奖励给企业,50%返给开发区用于滚动发展。 投资商在开发区以外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其建设及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收分流。
  第三十二条 投资商投资建设和从事经营活动需由县内单位提供强制性有偿服务的,按县行政服务中心实际执行的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其它有偿服务,由代理单位协调,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斗湖堤老城区内企业进孱陵新区发展的,享受孱陵新区新办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到本县独资或合资合作兴办产业,投资盘活存量资产,参与企业增资扩股,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有功单位或个人(以下称中介人,本县在职副县级以上干部除外);对引进县外无偿捐赠资金50万元以上的中介人;对向上争取不属计划内安排的无偿项目建设资金100万元以上或国内贴息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中介人,均给予奖励,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引进投资商来我县兴办各类生产性企业和兼并、收购、租赁县内企业及投资盘活存量资产、参与企业增资扩股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或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计奖;
  (二) 引进项目属第三产业中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奖;
  (三) 引进县外无偿资金或捐赠的资金、设备、物资等用于扶持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按引资或捐赠额的3%计奖;
  (四) 争取上级政府或部门不属计划内安排的无偿项目资金、设备和物资的,按3‰计奖;
  (五) 争取国内贴息贷款的,按贴息总额的5%计奖。
  第三十五条 投资商的投资额由县政府组织县招商局、财政 局、审计局、统计局及有关部门确认,其中:引进资金无直接受益单位的中介人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按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列支;引进资金属单位受益的,本着谁受益谁发奖的原则,由资金使用单位在引进资金到位后,按规定提取奖金交县招商局管理,年底报县政府审批后一次性发给中介人。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今后对县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增加部门预算,改为按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和将其招商引资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列入该部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七条 乡镇招商引资企业落户孱陵新区的,除对引资乡镇给予奖励外,并将该企业纳入引资乡镇在全县的各类工作考核范畴,企业实现税收的县级留存部分纳入引资乡镇财政体制结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应投资商的要求,必要时县政府可就特定事项进行专门协调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2日起施行。县内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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