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1959年,西藏翻身作了主人的农奴以烧地契的方式来庆祝自己的解放。(图片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1960年秋,民主改革运动在西藏农区胜利完成。得到自由和土地的人们围绕着熊熊的篝火,日以继夜的歌舞狂欢,欢乐的泪水流湿了他们的氆氇衣衫,这是西藏历史上最感人的一幕。
民主改革结束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权利。昔日农奴和奴隶从旧西藏“会说话的牲口”变为拥有广泛民主权利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 从一无所有、食不果腹到衣食无忧、生活富裕,从被剥夺接受教育的权利到广泛接受教育。
党领导下的西藏民主改革,带给各族群众最大的福祉是人身权利的解放,百万农奴翻身当家做主人。民主改革也拉开了西藏各族人民充分享有民主、自由权利的大幕。
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
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20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这些法规和条例具有鲜明的西藏地方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例如,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西藏自治区将职工的周工作时间规定为35小时,比全国法定工作时间少5小时。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从法律上保证了广大藏族人民享受绚丽多彩的传统节日。
在司法活动中,西藏人民除了享有和全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同等的法定权利外,还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必须保障藏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藏族诉讼参与人,要使用藏语文检察和审理案件,法律文书要使用藏文。”西藏自治区的各级检察院、法院的主要领导干部,早已都由藏族担任。
今天,西藏自治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直接选举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些代表又选举出席全国和自治区、地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利。西藏人民为获得当家做主人的权利而政治热情高涨,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民主改革5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西藏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体现在各个方面,让我们铭记历史、珍惜今天、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次仁加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