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权事业新进展
前 言
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藏族自治区。十三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入中国元朝版图后,西藏一直处于中国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中国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勤劳、纯朴的藏民族在历史上为灿烂的中华文明的发展,为祖国大家庭的团结和统一,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1959年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以上的农奴和奴隶没有人身自由,人的基本权利被剥夺。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结束了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的历史,占人口95%以上的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了做人的权利。西藏由此进入了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的新时代。
199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白皮书,以大量事实,全面介绍和阐述了西藏地方与祖国大家庭关系的历史,以及现代西藏人权发展与进步的情况。
近几年来,在中央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国其他地区的大力支援下,经过西藏各族人民的努力,西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明显加快,从而进一步推动了人权事业的发展。西藏自治区人权事业的发展,是中国人权事业新进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了解和判断西藏地区的人权状况,要看事实。这里介绍的是西藏自治区1992年以来的人权事业新进展的事实。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的政治权利
西藏是藏民族聚居区,藏族占全自治区总人口244万的95%,汉族和其他民族人口占5%。根据中国宪法,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区,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特别是藏族人民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56年4月,根据中央政府决定,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任自治区第一任主席。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涉及立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人事管理、经济管理、财政管理、教育管理、文化管理、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等诸多方面。
作为西藏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积极制定适合本民族地区特点的法规。继1965年至1992年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等60余件地方性法规之后,近年来又制定了23件地方法规,作出各类法律决定21件,清理修订法规23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其中包括《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等,并对14项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日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立法和行政机关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区把职工的工作时间定为每周35个小时,比全国性法定职工周工作时间少5个小时。据统计,1992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西藏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维护西藏人民利益的立法数量,超过了此前12年的总和。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从西藏自治区成立迄今,先后的4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和5任自治区主席均为藏族公民。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71.4%,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80%;在西藏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778%。在1993年全区乡(镇)、县、地(市)和自治区四级换届选举后,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占四级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93.2%,分别占当选的乡镇长和县长的99.8%和986%,分别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96%和89%。1992年以来,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据1996年统计,西藏全区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比1992年增加1822%,占干部总数的73.88%,比1992年增长4.48个百分点。
保障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是维护藏族人民自治权利和行使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管理的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据此明确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藏汉语文并重,以藏语文为主。藏语言文字是西藏全区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法规、法令,各级政府下达的正式文件、发布的公告,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诉讼活动中,对藏族诉讼参与人,都使用藏语文审理案件,法律文书都使用藏文。西藏的报刊、广播、电视均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机关、街道、路标和公共设施一律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标记。藏族的学术、文化艺术工作者,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撰写和发表学术成果和艺术作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实施,进一步保障了西藏人民的政治权利,使西藏人民今天所享有的政治权利与旧西藏的状况形成天壤之别。
西藏在1959年民主改革之前,是一个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被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农奴主把农奴和奴隶当作私有财产,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在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直到1959年被废止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明文将人分成三等九级,规定人们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典规定,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等,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一根草绳。农奴主以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封建农奴制度,动辄对农奴和奴隶实施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投水等骇人听闻的酷刑。
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获得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公民政治权利。
在西藏,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们选举自己的代表,并通过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权力。据统计,在1993年进行的西藏乡、县、地(市)、自治区四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全区共有选民1311085名,占18岁以上公民的98.6%,其中91.6%的选民参加了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中国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选举法还对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作了特殊照顾性的规定,如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足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等。占全国总人口8%的少数民族,目前其在全国人大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4%以上。西藏现有20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80%。西藏的门巴、珞巴等少数民族虽然人口极少,在全国人大及西藏各级人大中也均有自己的代表。帕巴拉·格列朗杰活佛目前担任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西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还通过参与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行使民主权利。现有多名西藏民族、宗教界人士是全国政协委员、常务委员,阿沛·阿旺晋美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于1959年成立以来,广泛吸收藏族和其他民族及宗教界人士参加,现有数百名民族、宗教界人士担任委员,拉鲁·次旺多吉、唐麦·贡觉白姆等旧西藏政府时期的贵族均担任了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旧西藏法典规定,“勿予妇女议论国事之权”,这种状况在新西藏已不再存在。1996年,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现在,全西藏有县级以上妇女干部573人,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藏族的女法官、女检察官、女警官、女律师。
在西藏自治区,形成了一支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司法队伍。西藏自治区司法部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保护西藏自治区各族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其他各项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依法惩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在西藏自治区,犯罪率和监禁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罪犯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少数民族和信仰宗教的罪犯不受歧视,在生活习惯等多方面得到照顾。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吃、穿、住、用等物质条件由政府予以保障。监狱按罪犯民族生活、饮食习惯设有专灶,每月供应糌巴、酥油茶、甜茶等。西藏监狱均有医疗卫生机构,罪犯拥有医师数高于全国监狱平均水平。罪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休息日、节假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依法每月会见自己的亲人,可以依法获得减刑或假释和各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