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时间:2013-08-05 16:08 来源:宁夏日报
高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
租赁银川综保区厂房及仓储设施免收3年租金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正式出台《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从减免税费、减免厂房设备租赁费等多方面支持入区企业和项目。
政策规定,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内投资建设的企业和项目,被认定为高技术企业的,从其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缴纳的前3年营业税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补助给企业。企业除缴纳国家规定的收费(基金)外,免缴自治区出台的收费(基金)。企业缴纳的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的各项税费,5年内全部用于银川综保区自身发展。
政策规定,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含政府划拨使用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其房产自交付使用后,免缴房产税3年。租赁银川综保区厂房及仓储设施的,从起租之日起免收3年租金。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可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政策同时规定,对企业进出口货物给予运费补助;对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开展仓单质押等供应链金融服务业务的物流企业,按照年融资服务金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同级地方财政负担。
《优惠政策》还在引进外籍人员、高层次外国专家和企业用工等方面出台了优惠政策。(记者 吴宏林)
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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