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督导制度

时间:2008-10-15 10:44   来源:新华网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教育部确定视导司初建时的工作任务要求:

    1.必须加强视导工作;必须派员下去视导,才能完成总结和研究工作。

    2.今后应有系统、有重点地检查工作,根据检查的结果,加以分析批判。

    3.组织各司干部,有系统地解决些重大问题,克服视导工作上的手工业方式。

  视导司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视导工作,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各司可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视导司组织视导小组。

    1953年,教育部确定视导司负责的工作主要 是:

    1.各级教育部门对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执行情况的组织视察工作;

    2.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工作的系统视察研究工作;

    3.组织力量进行重点视导与典型调查工作;

    4.有关教育方面、政策、法令、制度、编制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问题的研究工作;

    5.部长交办的专题视导工作;

    6.各种教育工作总结、报告与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

    7.本部各业务司、处工作情况的了解研究改进工作;

    8.涉及几个业务司、处之重大问题的组织处理工作;

    9.其他有关视导方面的工作。

    

  二、教育督导制度的恢复重建和法规建设

    

  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谈话时提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要找一些四十岁左右的人,天天到学校里去跑。搞四十人,至少搞二十人专门下去跑。要象下连队当兵一样,下去当‘学生’,到班里听听课,了解情况,监督计划、政策等的执行,然后回来报告。这样才能使情况反映得快,问题解决得快。可以先跑重点大学,跑重点中学、小学。这些就是具体措施,不能只讲空话。”这实际上提出了恢复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

    1978年初,在王震副总理的建议和推荐下,王季青、苏灵扬、姚文、杨滨四位老同志来到教育部任巡视员,并在中学司设视导室。

    1983年7月,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提出了《建立普通教育督导制度的意见》。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督导机构,并要求先试点,而后逐步实行。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视导室,负责巡视、检查和指导帮助全国各地的普教工作。1985年6 月教育部任命12位教育部视导员。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事业的管理,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

    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6)69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国家和地方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全国或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全面的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项问题。”

    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这标志着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的正式恢复和重新建立。

    1988年8月,国务委员、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同志批示: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教育督导制度,不仅“督学”,而且要“督政”。当前国家教委督导工作的重点是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10月,李铁映批示:“要建立学校督导制度,建立督导条例。以法促教,依法办学。”

    1991年4月,李铁映签署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8月24日,李铁映同志在中南海接见第二届国家督学时提出:“要督导下一级政府贯彻党和国家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帮助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办好教育,为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报务”。

    1993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要建立检查、监督和奖惩制度,确保义务教育法的贯彻执行”。“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要加强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和指导”。

    1993年机构改革,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建立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设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挂靠基础教育司。

    1994年6月18日,李岚清副总理在接见国家督学时提出:“政府要充分重视督导工作的作用。……希望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各级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作用”。“我们的督导工作,要监督、指导《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和全教会有关要求和措施的贯彻实现。……实行义务教育的责任主要在政府。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要把教育包括进去。督导机构和督学要监督、督促、帮助、指导这些目标的实现。……基础教育办得怎么样,这是政府的责任,也要包括到政绩里去。同志们提出要依法进行 督导,我赞成,要搞一个督导条例,使工作有据可依”。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996年5月11日,李岚清副总理在视察湖南省汨罗市素质教育时指出:“实施素质教育要构建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包括有效的导向机制、有力的制约机制、科学的评估机制、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等”。“你们这个素质教育的评估机制已坚持12年,不容易。难能可贵,思路是好的,而且考核全市的干部都是这么做的,这个作用就大了,建议再进一步研究、完善。”

    8月19日,李岚清副总理在京、津、沪、冀、辽五省教育工作者座谈会上提出:“坚决纠正把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数量与对学校和都是的评价、奖励挂 钩的做法。要充分发挥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作用,对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公布检查结果、表扬课业负担轻、教学质量高的中小学校和都是,并认真总结传播他们的经验”。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8号),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成为教育部18个职能司(厅、室)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从而确立了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制度,促进我国教育的振兴和繁荣奠定了基础。1999年8 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1999]6号)。提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教育督导的法规体系和依法督导的工作程序。

    2000年1月3日,中编办下发了《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号)。同意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2000年1月26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的通知》,要求加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9条提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十五”期间,国家和地方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各地十分重视教育督导法规建设。

    自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后,1998年7月14日厦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也通过了《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随着1998年12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后,相继湖南省、辽宁、上海、陕西、重庆、新疆、天津、内蒙古、山东、湖北、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山西、云南、青海、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出台了《教育督导规定》。特别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8月25日经批准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后,于2001年12月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通过了《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三、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

    自1986年以来,建立了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网络逐步建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98.5%的地(市)级建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其中91.1%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国共有2716个县建立督导室,其中人民政府称谓的占82.7%。

    各地十分重视督导队伍建设。西藏、广西、辽宁等省、自治区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和副主席兼任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总督学。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主任、副主任或正、副厅级领导兼任教育督导室主任或总督学,同时设若干名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6个计划单列市教育督导室主任均为正、副厅级领导。全国共有专(兼)职教育督导人员46245人,其中专职督导人员19984人(含专职督学9033人),兼职督学26261人(含教育部聘请的总督学顾问、国家督学及各级督导机构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特约教育督导员5116人)。

    为加强国家一级督学队伍建设,1991年12月,国家教委制订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至今已聘任了七届302位国家督学,现任第七届国家督学99人,其中含省部级总督学顾问5人,民主党派特约教育督导员4 人。
为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自1987年以来,国家教委委托华北、华东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举办全国地市以上督导人员岗前培训班;各省也负责开展对县区督学的培训工作,各级督学基本上接受了一次以上培训。

    

  四、积极开展教育督导实践

    1.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1986年和1988年,配合全国人大先后在江苏、湖南、四川、浙江、黑龙江、甘肃六省检查《义务教育法》贯彻执行情况。

    1991至1992年,配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进行检查。

    1996年根据全国人大对《教育法》进行检查的决定,对部分省进行了执法检查。

    2.对全国中小学教育工作开展“五项督导检查”(即“五查”)及“五查”复查。

    1989年初,受国务院委托,由国家教委牵头,有关部委参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小学教育工作进行五项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的重点是各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教育经费增长政策和教师经济待遇的落实;校舍中危房改造;制止中小学生流失;纠正乱收费等情况。简称“五查”。1990年开展了对以中小学德育工作为重点的“五查”复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了对6个省(直辖市)的抽查。

    3.开展“两项督导检查”。

    1992年国家教委下发了《关于中小学教育工作两项督导检查的通知》,督导检查的重点是各地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关法规、文件的落实情况和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10月组织国家督学对北京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关法规、文件情况和部分城市落实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

    4.开展“两基”评估验收工作。

    1993年国家教委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战略目标,决定建立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实施“两基”工作规划,开始在经济条件,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进行评估验收工作。教育部(国家教委)于1994年开始对全国各省“两基”评估验收的工作进行抽查。截止2004年底,在全国2860个县(市、区)中,有2576个县(市、区)实现“两基”,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90.1%。西部1077个县(市、区)中,有831个实现“两基”,占西部县(市、区)总数的77.2%。此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团(场)及有关省辖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共有199个实现“两基”。全国实现“两基”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93.6%。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浙江、辽宁、吉林、福建、河北、山东、海南等12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全部实现了“两基”。

    5.开展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为使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实施素质教育,原国家教委于1991年下发了《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和《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1997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下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目前,各省级教育督导部门都已建立了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并不断完善。

    6.为了贯彻1994年全教会精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研究解决基础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国务院委托原国家教委合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基础教育“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即:查中小学德育工作薄弱局面改变;情况查教育经费增长政策和都是经济待遇改善的落实情况;查校舍中危房的履行;情况查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制止情况;查乱收费现象的纠正情况。

    7.开展了构建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

    在全国推广湖南省汨罗市实施素质教育的经验,组织构建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实施素质教育。由国家、省分别确定了实施素质教育实验联系县,推广经验。

    8.建立了“两基”复查制度。促进了各地巩固“两基”成果,不断提高“两基”工作水平。逐步建立实施素质教育现代化先进乡(镇)、县(市、区),教育强乡(镇)、县(市、区),县级教育发展水平评估等评估机制,推动政府行为和学校管理全面到位。

    9.一些地方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等开展了督导检查。

    北京市由人民政府授权开展了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督导评估。

    近年来,国家教育督导团和地方对中等和中等以下的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开展了督导检查。

    10.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

    2004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内容、工作原则、程序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此项工作的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编辑:贺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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