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61年风雨路

时间:2010-06-24 17:38   来源:新华网

  集各民族力量 写新发展篇章——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综述

乌兰浩特市的市民在成吉思汗庙广场休闲(7月28日摄)。新华社记者 李欣 摄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魏武、李菲)1947年,在新中国即将成立的曙光里,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诞生了。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相继成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起,共同构成我国三大政治制度,开辟了中国特色民族发展的新道路。

  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创举,充分保障了我国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61载岁月如逝,一曲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主旋律在神州大地上激昂唱响,一个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中国,正在意气风发地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从封闭步入开放,从落后迈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新世纪新阶段,占中国总面积64%多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历经61载沧桑巨变后,正踏上新的历史起点,向着新的辉煌进发。

  更为清晰的制度内涵,更为鲜明的中国特色

  1945年10月,党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内蒙古问题的基本方针;在筹建新中国的历史关头,党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创举,揭开了我国多民族国家团结奋进的崭新篇章,标志着党在充分考虑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成功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61载过去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更趋明晰:

  ——它是在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是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一个民族,也可以在不同的聚居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在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有一定聚居区域的少数民族也可以建立行政地位较低的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核心,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关键,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质。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质就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

  作为一项富于“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有机结合。

  它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两者的有机统一;既充分考虑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等经济因素,又考虑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等政治因素;既充分尊重我国多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传统,又正确反映了我国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并且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这些内涵和特征,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精神,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实践经验与政治智慧的结晶。


编辑: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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