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税收政策

时间:2008-06-15 13:47   来源:银川市西夏区招商网

(一)凡来宁夏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版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二)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后,减半执行。

(三)所有来自宁夏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四)在银川市辖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来自宁夏设立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支支持企业。

(七)来宁夏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自治区商务、科技等部门认定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依法免征和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未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八)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和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后,对其缴纳的所得税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3年的照顾。

编辑: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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