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放宽、放活政策,吸引和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参与海原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加快生态旅游文化城市目标的实现,现提出海原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坚持“让权让利,放开放活,互利共赢”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欢迎、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投资者参与海原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二、发改委、国土资源、工商、税务、旅游等部门对旅游投资者在立项、审批、用地、办证等方面简化程序。凡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海原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部门不再进行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
三、优惠项目用地。投资开发旅游项目需征用国有土地,属政府划拨用地范围的,可无偿划拨投资人使用;不属于政府划拨用地范围的,根据投资方的实际和意愿,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让、作价参股或租赁等形式向投资方提供土地;以有偿方式提供项目用地的,投资方却有困难可分期分批交纳土地出让金;对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先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中央的30%,其余部分予以缓缴;对从事旅游基础设施和公益性旅游项目建设的,可无偿划拨土地提供使用。
四、鼓励区内外、国内外有识之士发掘我县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理念、新举措开发,经营旅游、文化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允许以知识产权参股经营,参与收益分配。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在县内投资、合资、合作参与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经营活动(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业),从建设、生产、经营之日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外商投资旅游项目(不包括流通业)一律免征的地方所得税。
六、鼓励各类投资者兴办旅游产品生产企业,从事旅游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从生产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新办的旅游商贸企业和服务项目从经营之日起免征3年所得税。
七、大力营造良好的旅游投资环境,旅游部门及时为投资方提供项目的规划、论证等服务,发改委及时予以立项。
八、旅游招商引资项目,特别是星级酒店、景区娱乐场所等,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治安由业主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