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辽宁全省经济发展形势的不断向好,三季度,辽宁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持续减少,而失业保险待遇却进一步提高了。
领取失业保险人员持续减少
随着全省就业工作的有效推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总量仍然呈不断减少态势。目前,全省领取失业保险人数为11.3万人,比上年同期减少3万人,下降了21个百分点。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女性为4.6万人,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40.9%;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6个月以上人数为8.2万人,占领取失业保险人员的72.6%。
随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全省各市相继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截至目前,我省失业保险金的平均发放标准达到了451元至555元。其中,市区标准10年以下平均上调了127.8元,10年及以上平均上调了168.1元。
参保人数增幅趋缓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数据显示:前三季度,我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与第二季度相比增幅不大,只增加了0.3万人。截至9月底,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624.8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了3.1万人,上升了0.5个百分点,完成年度参保计划的99.97%。相较于去年末,沈阳、大连和盘锦三市参保人数增量较大。而全省前三季度参保人数增幅趋缓。
截至9月底,全省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为544.7万人,同比增加了5.7万人,全省平均参保缴费率为87.2%,同比上升了0.5个百分点,沈阳、大连、本溪等6个市参保缴费率超过了90%。
链接:怎样申办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人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又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要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应当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记者/高慧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