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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时间:2010-09-09 22:01   来源:中国台湾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实现我区经济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五龙工业园区项目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20万元以上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1、土地政策。

自企业土地征用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按土地出让金区级所得部分的50%为计算标准,由区财政对企业给予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按其实际缴纳额度为计算标准,由区财政对企业给予补助,用于企业发展。

2、规费政策。

企业建设期间,涉及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免征。

3、财政政策。

企业建设期形成的营业税,按区级所得部分的60%为计算标准,由区财政补助给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其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区级一般预算收入,区财政给予连续2个自然年度的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8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高附加值、对财政贡献率大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1、土地政策。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享受土地征地成本的全额补助:

1)区财政在企业达产后,按其形成的区级一般预算收入,逐年返还其征地成本。同时,区政府承担企业征地成本的银行利息。

2)区政府用与征地成本等额的资金,对企业厂房建设给予补助。

2、规费政策。

企业建设期间,涉及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免征。

3、财政政策。

自企业享受完土地政策之日起,按其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区级一般预算收入,区财政给予连续2个自然年度的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五龙工业园区以外项目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土地政策。

自企业土地征用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按土地出让金区级所得部分的50%为计算标准,由区财政对企业给予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按其实际缴纳额度为计算标准,由区财政对企业给予补助,用于企业发展。

2、规费政策。

企业建设期间,涉及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30%征收。

3、财政政策。

企业建设期形成的营业税,按区级所得部分的60%为计算标准,由区财政补助给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其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区级一般预算收入,区财政给予连续个自然年度的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区属企业扩建项目优惠政策。

1、土地政策。

自企业土地征用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按土地出让金区级所得部分的50%为计算标准,由区财政对企业给予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按其实际缴纳额度为计算标准,由区财政对企业给予补助,用于企业发展。

2、规费政策。

企业建设期间,涉及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30%征收。

3、财政政策。

企业建设期形成的营业税,按区级所得部分的60%为计算标准,由区财政补助给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按其增值税、所得税形成的区级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35%以上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4、五龙工业园区企业扩建项目享受五龙工业园区新建企业土地政策和规费政策,享受区属企业扩建项目财政政策。

 

第六条 服务承诺。

(一)凡来我区投资的项目,区政府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零距离服务。

(二)项目涉及动迁的,由区政府负责实施,企业承担相关费用。

(三)企业在开工达产三年内,除公安、安监、环保外其他区级部门,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企业检查、罚款、收费等。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区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对未达到投资标准而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企业,区政府将收回其享受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 由区商务局、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由区财政局负责支付兑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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