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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区引进项目奖励办法

时间:2010-09-09 22: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一、奖励对象:

直接引进项目投建并投产的中介人。

 

二、奖励标准:

1、引进工业新建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按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

2、引进商贸服务类项目税收当年区财政实得超过10万元的按区财政实得的5%予以奖励。

3、争取特殊专项资金奖励一事一议。

 

三、奖励方法:

奖励资金须在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中介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认定材料,由区发改局及相关部门确认,经区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兑现。

 

四、奖励资金的申报:

引进项目奖励申报时须向区发改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被引资项目法人代表对引资者的确认证明。

3、评估报告和有关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证明,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及企业纳税证明。

4、以设备投资的,应提供设备原始发货票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证明。

5、应提供的其他证明。

 

五、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指引进资金用于土地、基建、设备投资。对有特殊贡献者及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元宝区项目办负责解释。

编辑: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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