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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项目入驻优惠政策

时间:2010-09-09 21:58   来源:中国台湾网

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项目入驻优惠政策

凤政发〔2009〕5号

 

为使园区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鼓励域内(外)投资商在凤城现代产业园区投资兴业,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凤城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范围:归属于园区管理的各类生产经营性新老纳税企业。

 

第二条 园区补贴政策:凡到园区工业园内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纳税企业,三年内,即2010年底前,园区按12万元/亩的综合价款收取(商住园和园区内老企业改扩建一事一议),投资商交款后,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相关的土地手续。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以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为标准,企业享受如下园区补贴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按该企业征地时所交综合价款的40%予以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按该企业所交综合价款的60%予以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企业,按该企业所交综合价款的80%予以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补贴。 

补贴期内,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达不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补贴标准,按不突破地方财政实收额补贴,三年期满后园区不再补贴。 

同一宗土地不因业主变化重复补贴,每宗土地只补一次。 

 

第三条 园区行政性收费政策:入园企业建设期内免收市本级收取的行政性收费。 

 

第四条 园区企业准入条件: 

1、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效益好、无环境污染、项目论证充分的企业入园。 

2、凡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00万元/亩、占地面积10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方可提供建设用地。 

3、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园区不单独供地,园区管委会通过招商引资或直接建造标准厂房,企业可租用或购买。 

4、园区管委会投资兴建的标准厂房,出租价不高于建造成本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产业集群整体租用园区建造的标准厂房,租金在正常标准范围之下适度优惠。 

5、入园企业建设期一般控制在二年以内,投资规模大的企业可适度延长,一年内尚未开工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园区报凤城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失企业自负。特殊原因形成半截工程的企业,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转让,转让后的企业潜力大、前景好,可以延续原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不经园区管委会同意私自转让的企业,不享受园区管委会的所有优惠政策,已享受的政策退回管委会(包括全额免交的行政性收费)。 

 

第五条 园区服务政策:入园企业涉关政府有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出劳务,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三分之一收取劳务费;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贷款及贴息政策,园区企业市政府优先帮助争取。园区开设入园企业办事窗口,企业资料提供齐全后,全程代理入园及贴息手续。 

 

第六条 附则: 

1、《凤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适用于园区企业,出现交叉的地方,企业不兼得。

2、本规定由凤城市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六个专业园在详规未出台前,项目入驻的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编辑: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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