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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扶持建设项目发展暂行办法(试行)

时间:2010-09-09 21:54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东港市扶持建设项目发展暂行办法(试行)
东委发〔2008〕6号

 


  为加大项目建设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市辖区内投资新建、扩建且纳税在我市的工业项目(不含食品冷冻加工类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条 新建、扩建项目总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入和无形资产投入。
  固定资产投入是指该项目在土地(含对农民的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动迁费、土地平整费、土地办证费、政府土地净收益等)、基本建设、主要生产设备上的投入。
  无形资产投入是指该企业购买产品专利、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投入。

 
  第三条 总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自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1、总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按该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实现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给予1年期的财政扶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返还。
  2、总投入在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5000万元以上(含)的经营性项目,按该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实现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给予2年期的财政扶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75%返还。
  3、总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按该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实现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形成地方收入部分给予3年期的财政扶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返还。
  4、上述项目所涉及的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下限的30%收取,涉及“五点一线”区域内项目按照“五点一线”政策执行,与本办法相比较就低不就高。
  5、项目建设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实行全额征收后,按本条1、2、3款规定即征即返。
  6、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其子女就学可在东港辖区内自由择校,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7、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标准的投资项目,企业用工需要的技术工人由劳动部门提供不低于15天的免费技术培训。

 
  第四条 对长安、黑沟、新农、马家店、龙王庙、小甸子、合隆、十字街等八个乡镇,总投入达到第三条1、2、3款50%以上投入规模,享受此政策。


  第五条 享受本办法所赋予的扶持政策的建设项目,必须已经建设完工并实现生产。

 
  第六条 兑现建设项目扶持政策的申报及审查认定
  一、对总投入的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对农民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动迁补偿清单、土地平整专用单据、上缴省土地办证费。
  2、土建:以竣工后的账面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确认报告。
  3、设备:直接为生产所有的设备账面原值或设备发货票清单。
  4、无形资产:购买专利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包括系列相关技术资料)、转让协议(合同)、公证书、发票;申报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的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费用支出证明。
  二、对企业纳税情况的认定,需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实现生产(经营)后纳税的税票,主要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资源类税收以及建设期间的营业税。
  成立扶持建设项目发展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对建设项目总投入、纳税情况进行认定。
  组 长: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分管副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对改扩建企业实现税收的认定,以该企业上年缴纳同类税种收入为基数,地方收入超过基数部分,视为认定数。

  第八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总投入达到本办法不同档次扶持标准的,兑现扶持政策。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拨付到项目单位,用于扶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对经验收未达到投资额度的,企业应按本办法补交各项收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中共东港市委 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建设项目扶持政策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东委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编辑: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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