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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环保产业园区对入驻企业优惠政策

时间:2010-09-09 21:52   来源:中国台湾网
  1、政府对入驻企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园区内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2、入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及市以下地方分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入驻企业同时享受国家赋予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辽宁省赋予沿海经济带的优惠政策,主要是:

  (1)政府对入驻企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中介机构收费和工本费)。

  (2)入驻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3)省中小企事业信用担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4)企业从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专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及部分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省财政给予不低于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发生的利息额的50%贴息。

  (5)固定资产折旧率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6)对园区内创办的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发等,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7)国家赋予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辽宁省赋予沿海经济带的其他优惠政策。
编辑: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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