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鼓励外商投资新办银行等金融机构
时间:2008-11-26 12:22 来源:华夏经纬网
近日,据市发改委介绍,在天津市制定的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中,支持鼓励外商在天津市投资新办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对在天津市投资新办的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自开业之日起,第1、第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2年。对外商在天津市投资举办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高级咨询公司,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1年。对天津市各类银行(国有、股份制银行、信用社、外资银行等)、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其他附属企业)接受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免征契税和印花税;拍卖、变卖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回收抵债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抵债房地产从事租赁业务的,从租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年,从第2年开始免征房产税。天津市还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经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同时,优惠政策还对咨询业、信息业等服务行业制定出支持条款。如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并将逐步放开从事经营性业务的中介服务收费,改革公益性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对国家管理的铁路、航空运输价格及港口作业收费以外的物流业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凡具备商业投资(含社会民间资本)性质的旅游景点,非财政投资的文博场所门票价格,由主办单位自主定价。
编辑:朱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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