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园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减按24%征收。
二、高科技项目和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所得税按15%征收。
三、对进入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前2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园区成立后前3年进入园区的企业,第1年退还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2年退还50%。
四、对在园区成立后前3年进入园区的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基本建设教育附加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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