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须知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其他事项

  时间:2005-05-30 09:44    来源:     
 
 

                                             (2001年04月10日)  

  一、台湾居民来大陆后申领公民普通护照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要前往外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目前公安机关为符合下述条件的台湾居民签发公民普通护照: 

  (1)在大陆投资办企业,因经济活动或商务的需要从大陆前往外国,或者在大陆拜师学艺,需随师出国的;
 
  (2)在大陆参加出国旅行团的。台湾居民申办中国公民普通护照须按出境事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在本市暂住的证明。签发护照时,该证件备注页均加注"根据××××××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字样,以示区别。参加出国旅行团的按出国旅行团的规定办理。 

  二、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申办户口登记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警署(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三、台湾居民来大陆申请定居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目前,凡台湾居民在台无依无靠在大陆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且该大陆亲属愿意接纳此台湾居民,并有住房条件和生活经济保障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其定居的申请,并发给定居证明。 

  四、台湾居民来大陆后申请延长停留期限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可办理两次,每次3个月内有效。因病等特殊情况继续申请停留延期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在上海市的台湾居民需延长停留期限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
 
  (1)住宾馆饭店的应提供住宿证明,住地区的应提供所在地公安警察署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的证明; 

  (2)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贴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3)交验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台湾出入境证件; 

  (4)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五、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2)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3)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4)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六、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七、大陆居民去台后因故逾期返回申办入境手续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持我原签发的去台湾旅行证件,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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