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台须知
 
公安部关于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的办法(1987年)

  时间:2005-05-30 09:32    来源: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近日向各地发出通知说,它将委托香港中国旅行社签发《台湾同胞旅行证明》,作为台胞来大陆探亲旅游的身份证明。

    据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台湾当局允许台胞来大陆探亲,我们表示欢迎。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台胞的往来,已和有关部门协商,拟定了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的新办法。新办法的内容有六条:

    一、《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在有效期内,经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加盖验讫章后,即可作为台胞进出大陆和在内地旅行的身份证明,从我各对外开放口岸入境、出境。

    二、从11月3日起,香港中国旅行社开始签发《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同时,深圳、拱北口岸不再签发台胞来大陆的旅行证件。

    三、从11月20日起,台胞从外国直抵我国开放口岸未持旅行证件的,或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乘船直接到达沿海口岸的,也可以在口岸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四、台胞来内地后如果遗失《台湾同胞旅行证明》,可向中国旅行社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失,经核实后,可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五、各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密切同有关接待部门的联系,积极、妥善地安排台胞在内地的探亲、旅行活动,以便台胞能够按时返回香港或者前往外国。

    六、内地公民确需去香港会见台湾亲属的,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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