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往台湾进行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卫生、新闻等各项交流,以及参观、访问、考察、采访、举办展览会等。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验户口簿、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户口簿和身份证上姓名、出生日期应与台湾地区旅行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现役军人须先办理临时身份证。
二、提交国台办批件(领队附原件,其他人收复印件,每人一份)。
三、提交申请人人事档案单位公函(公函须写明申请人何时何因赴台,是否同意。申请人系中央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由司局级党委或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人系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由县团级党委或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人系单位领导干部,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每人一函。同一单位同一团内有二人以上的可开一份公函,但说明每个人的姓名。一人交公函原件,其他人交公函复印件)。
四、台湾地区旅行证复印件。
五、提交填写完整的因公赴台申请表。
六、提交三张二寸照片(一张贴在因公赴台申请表上,其他两张背后写上申请人姓名随表交上)。
七、所有复印件均须使用B5大小纸张,具体规格与申请表相同。
八、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九、领取证件:
(1)出境证件应由申请人领取,先交费,后取证。
(2)领取证件时提交“领取出境证件凭单”和“证件费收据”,出示申请人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需申办单位工作人员取证的,需持单位介绍信(注明赴台人员姓名和工作人员姓名),出示取证人身份证件。
(4)领取证件后请仔细核对,如有疑问,请立即向我工作人员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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