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美猴奖”大赛投稿方式

时间:2009-04-23 14:34   来源:中国台湾网

  ☆特别注意☆

  2009年“美猴奖”的第二截稿日期改为:2009年3月10日(初评时间:2009年3月13日-3月15日)

  咨询电话:0571-85081983

  一.报名时间及提交材料

  所有作品的初评拷贝、报名表和其它初评报名材料必须在2009年2月24日之前寄到中国国际动漫节节展组委会。 

  邮寄地址:中国杭州市上城区国货路5号,中国国际动漫节节展办公室,论坛赛事部,邮编:310001。

  除邮寄以外,报名表必须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往cicaf@yahoo.cn。

  只有被完整填写和被签名报名表才能被登记和注册。所有在规定时间之后的作品将不能被录取到选片程序。

  必须提供的其它初评材料:

  - 导演或作者的简历和作品名单(中文最多300字、英文最多500字母),

  - 一张导演或作者的数码照片(生活照),

  - 5张不同的参赛作品的数码照片(最小6cm×8cm,300DPI),

  - 长片、系列连续片的公映许可证或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必须在2009年3月24日之前提供的所有提名作品的终评材料:

  - 中文影片对白或解说的英文字幕、英文影片对白或解说的中文字幕、其它语种影片对白或解说的中、英文字幕(电子WORD格式)。(系列连续片只需提供其中一集的字幕。如影片自带中、英文字幕,无需提供。)

  为了更好地宣传影片,被提名影片的制片人或被提名的故事漫画作品的作者或出版人应提供足够的照片和宣传介绍材料(2008年有300名记者参加动漫节)。

  二.参赛作品要求

  1.在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的,并第一次投寄到中国国际动漫节“美猴奖”的,为电影、电视、网络或游戏创作的技术上为“逐帧”的动画影像作品和包括漫画书、连环画、漫画连载等形式的故事漫画作品。

  2.用于评审的影片制式,除长片类别的作品可以接收35mm制式或录像制式的影片,其他所有动画片类别的作品只接收录像制式(Digital Beta Pal, Beta SP Pal,Pal或NTSC制式的DVD)的影片。

  3.由于终评将在专业影院进行,被提名影片的导演或制片需在2009年3月24日之前提供与报名表上相符合的用于展映的拷贝。为了在动漫节期间做到最大限度的展映,所有的提名短片将同时以录像制式在动漫节的所有放映场地展播。

  4.所有参赛的长片和系列连续片必须获得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公映许可证。

  5. 合拍动画片将根据其主要制片国,被相应归到合适的奖项类别。

  6.参评“美猴奖”中国动画导演新人奖的影片必须是该片导演的第一部专业作品(不包含学院影片),一旦发现报名导演的第一部专业作品不是报名影片,将取消参赛资格。

  7.中国国际动漫节组委会对在2009年1月24日之前收到的中文和英文短片作品承担字幕的添加。提名的英文长片和系列连续片必须有中文字幕,字幕由其制片方添加,并承担费用;提名的中文长片和系列连续片必须有英文字幕,字幕由其制片方添加,并承担费用;提名的其他语种长片和系列连续片必须有中、英文字幕,字幕由其制片方添加,并承担费用。对于没有提供字幕的提名学院影片将放映其原版。

  8.所有参赛作品运输和保险费用,包括在海关进出口的所有过境的费用,全部都由参赛方或寄发组织承担。参赛作品将由中国国际动漫节节展办公室保存。如参赛方要求回寄,中国国际动漫节节展办公室将承担回寄费用。中国国际动漫节组委会承担在收到参赛作品与寄出参赛作品期间的仓储费用。在这期间,如果出现参赛作品丢失或损坏,中国国际动漫节组委会根据物品的发票承担有限的物品本身价值的责任。

  9.参赛作品被提名后,在本届中国国际动漫节结束之前不能被取回。

  10.为配合宣传的需要,中国国际动漫节组委会对参赛作品总时长的10%的片段(不超过3分钟)拥有公益展映的权利。

  11.所有的提名动画片和故事漫画的10%的片段,将在动漫节网站上向网站会员展映和展出。

  12.所有提名的中国动画片在征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下,将被送往28个国际动画片节参赛获奖短片将在国际动画日期间和各国际动画节期间在各国展映。(详细国际动画片节名单请参阅http://www.asifa.net/festival/festival list.htm)。

  13.中国国际动漫节组委会希望得到获奖作品版权所有者的收藏同意,获奖作品将被收藏于中国国际动漫节节展办公室,用于公益性展映和为动画、漫画研究者提供资料免费查询。同时,中国国际动漫节组委会希望得到获奖影片制片公司的出版同意,出版《2009“美猴奖”获奖影片集》的光碟。

  14.参赛人对参赛作品的原创性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参赛作品将受到中国国际动漫节组委会知识产权保护。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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