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工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土地政策
(一)对于境外一次性投资在200万美元、境内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政府按零地价划拨土地。
(二)对于境外一次性投资300万美元、境内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政府按成本价出让土地。
(三)工业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超200万元的企业,其土地性质原属划拨的转为按成本价出让。年纳税额超500万元的企业,政府无偿出让土地。
(四)对于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政府分别给予补贴租金2年、3年、5年。
第二条 税费政策
(一)新办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以企业实缴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3年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后2年50%奖励企业。
(二)对于年新增纳税额100万、500万、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第一年分别按地方分成总额的6%、8%、10%奖励;对连续年新增纳税额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年奖励幅度提高20%。
(三)对年度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政策奖励10万元;新增4000万元以上的,政策奖励8万元;新增3000万元以上的,财政奖励6万元。
(四)新办工业项目三年内免除一切地方性收费。
第三条 财政金融政策
(一)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政府投资主体每年对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提供一定的贷款担保或贷款贴息。
(二)设立县工业发展基金。工业发展基金和工业国债资金优先安排可持续发展的高新技术、高税收、高效益或精特优农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
(三)支持企业出口创汇,奖励参照市政府奖励政策执行。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的产品,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产品,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
第五条 直接投资工业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新增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为企业提供住房一套。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发明专利持有人等急需的高级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实行高薪聘请。同时政府对引进人才实行综合性补助,第一年1.8万元/人,第二年2.4万元/人,第三年及三年以上3.6万元/人。
第七条 对入驻企业各种证照办理采取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全程代办制,有关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