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新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为新县引进外来资金、 设备、捐赠物、技术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称引荐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新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以现金和设备等投资形式所兴办的企业为外来投资企业,其投资者为客商。属新县籍外出创业人士返回县域内创办的企业视同为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者亦为客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来新县投资者为外商(含港、澳、台地区)
第三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政策优惠和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和中介引荐人由同级财政或受益单位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四条 引进社会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引荐人;引进无偿捐赠实物,按实际评估价值的3%奖励引荐人。
第五条 引进外来投资机械制造、 食品加工、公益基础设施等一般项目的 (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引进高新技术和外来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引荐世界500强和国内著名大企业投资本县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县属企业和单位引进外来投资新建或扩建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来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给予企业和单位5--10万元的奖励。已按引荐人规定领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项奖励。
第八条 对为外来投资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贡献突出的金融部门,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扶持企业发展优惠办法
(一)税收财政补偿政策。
第九条 客商在新县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十条 客商在本县独资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偿,第4至第5年补偿50%。
第十一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企业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偿,第6年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30%。
第十二条 客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2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由县财政全额补偿。
第十三条 客商全额收购本县现有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属地管理、合理分流企业人员的前提下,参照第十条规定执行。客商参股、控股本县现有企业,按参股、控股比例参照第九条执行。
(二)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四条 客商在新县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客商投资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应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及土地补偿和办证费用,以下称扣除税费)由县财政给予支持,即在其盈利年度起8年内补偿完毕。 客商投资从事旅游开发(包括配套服务设施项目)的,可以按照出让、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公开出让的土地,实行先缴后返的方式按成交价总额返还20%。
第十六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内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从该企业盈利年度起开始返还,10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七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内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从该企业盈利年度起,6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八条 世界500强和国内著名大企业来新县投资所需用地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九条 客商在县置工业园区投资兴建的加工类项目,每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程序审核批准,可享受每亩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地价;属世界500强、国内著名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其进入园区的用地价格,县政府酌情议定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比例和时限。各乡、镇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引进加工类项目用地价格,按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转让,不准改变用地性质和用途。
(三)收费减免政策
第二十一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和购买发票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旅游、城市基础设施, 兴办教育、 文化、 体育、 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50%收取(不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和购买发票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性企业,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不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和购买发票工本费)。
(四)其它政策
第二十四条 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外来投资企业和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及创汇2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包括现有年创汇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将在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鼓励和支持外商来新县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服务产业和旅游开发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项目。
第二十五条 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阶段, 经筹办人员申请, 本县可免费为其提供3—6个月1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
四、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局统一受理,并督导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全程办理相关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应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和项目实行挂牌保护,实行“宁静日”制度,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检查、评比。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在用工、用水、用电、用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待遇。
五、奖励的认定及兑付
第二十九条 引荐人应在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持有关材料及证件到县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外来资金引荐登记表》,经外来投资者和受益部门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
第三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年终持纳税有关资料到县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外来投资企业纳税情况登记表》,经同级税务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
第三十一条 县招商局在收到引荐人(引荐单位)和外来投资企业奖励申报后,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申报资料确认后提出奖励报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财政或受益单位予以兑现落实。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或受益单位对无偿捐赠款项到帐、设备到位、技术投入使用,即可按标准兑付奖金。对引进外来投资项目和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兑付10%的奖金,企业产生效益后,再兑付剩余的90%。
六、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县籍外出创业人士回县城内创办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本办法的各项优惠。由国家、省、市、县投资建设的项目及企业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补偿的企业,再转让本土地使用权时,需缴回补偿部分,在补偿部分未全部缴回之前,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
第三十五条 本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自有资金在县内投资兴办企业,不享受第五至八条规定,可申报县政府研究批准明确后,再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内现有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其再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和兴办企业亦享受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 年10月10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