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收财政补偿政策
第一条 客商在平桥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区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3至第5年补偿50%,第6至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所得税由本区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6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7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区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8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五条 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区受益财政全额补偿,第7至第10年补偿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六条 客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由本区受益财政全额补偿。
第二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 客商来平桥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费用由本区受益财政在7年内全额返还。
第九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区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10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区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开始返还,6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一条 世界500强或国家重点企业来平桥投资所需用地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区受益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返还完毕。
第十二条 客商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客商利用国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本区受益财政8年内全额返还;客商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缴纳的租赁或承包费用的50%由本区受益财政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转让,不得转为经营用地。
第三章 收费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缴本区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客商投资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前3年免缴本区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50%收取。
第十六条 客商投资兴办一般性企业,前3年免缴本区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按60%收取。
第十七条 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客商投资项目、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迁入本区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常委会议研究,在享受以上优惠条件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形式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阶段,经筹办人员申请,本区可免费为其提供3-6个月1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
第四章 其他政策
第十九条 客商兼并、收购、重组平桥企业的,享有新办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凡外来投资的实体工业项目,对引资单位和个人实行分层次奖励;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在不低于以上标准的前提下,由区委、区政府另确定奖励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所称客商包括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外商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内投资者是指本区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