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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09-07-01 11:19   来源:中国台湾网

  为加快实施“开放带动”战略,鼓励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区引进资金、设备、技术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引荐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华龙区经济发展所投入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三条 奖励范围

  1、符合奖励标准的项目引荐人。

  2、超额完成年度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凡引进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奖励引荐人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引荐人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引荐人50万元,并做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

  2、以高新技术、名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按其在项目中所占投资比例及股权价值的2%奖励引荐人。

  3、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引荐人。

  4、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项目,按当年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奖励引荐人。

  第五条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每超出当年目标任务1000万元,奖励10000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成绩优异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六条 对引荐人的认定办法

  1、引荐人自签定合同之日起,向区商务局申请备案,及时向区商务局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到位依据,投产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引资性质,向区商务局提交以下相关

 

  部分资料:

  (1)引荐人身份证明

  (2)投资商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新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4)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固定资产投资清单及原始凭证

  (6)由相应资质部门提供的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7)经营性项目的原始投资凭证及验资报告

  (8)税收交纳证明

  2、根据商务局提供的引荐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由政府办组织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审核,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引荐人出具《华龙区招商引资奖励确认书》,兑现奖金。

  第七条 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在申请奖励之前,自行商定奖金分配数额。

  第八条 引荐人未按要求申请备案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能予以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九条 凡按以上规定奖励时,有交叉情况的,按奖励标准高的单项奖励。

  第十条 虚报招商引资数额、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抽逃注册资本、帐实不符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高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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