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外客商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人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县外投资企业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10%奖励,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50%奖励,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80%奖励。出让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三、县外客商投资参与改组国有(集体)企业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安置原企业在岗职工50%的.准许其10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缴纳金额的50%返还。
四、新建、技改(扩建)企业可以租赁国有划拨土地.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全额返还土地租金.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第四年起按标准的50%缴纳。
税 费
一、对所有新办企业.实行税收奖励政策,自投产起两年内上交税金中的县乡财政收入部分全部奖励企业.第三年至第四年50%奖励企业.第五年至第六年30%奖励企业。对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为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免征农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所得,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农业科技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三、从2004年起,对年新增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10%;对年新增纳税50万元以上或连续3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 5%;对年新增纳税100万元以上或连续3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企业负责人享受科级待遇。凡安置原企业下岗职工50%以上.企业资产得以盘活,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上级硬性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工 业 园 区
一、 零进入。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果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免五年地租;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征地手续完备后,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土地。
二、零收费。园区新建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在县级的执行零收费;审批权不在县级的实行园区管委会一个口子收费,并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零负担。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任何部门向园区内企业摊派,确保企业零负担。各部门、各单位对园区内各企业进行检查、考评、处罚等,须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
四、一站式服务。园区内企业需要办理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房管及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均由管委会全程代理,一次性办结。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投资者要求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五、进人工业园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第4-5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支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