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根据《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 若干政策规定》(鹤政[2003]37号)“第五条”执行情况,就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补充规定,并已经第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通知如下:
一、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受益的地方财政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4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由受益的地方财政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6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二、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综合考虑投资规模、项目优势和已经享受的土地等优惠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其享受最大税收优惠政策不高于上款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合资、参股兴办的工业或生产性农业企业,其外来股份在25%以上,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比例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外来投资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投资合同中明确列示。
五、本补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发文之前已经签定投资合同的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