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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议会简介

  时间:2008-02-04 10:09    来源:中国台湾网     
 
 

 

  议会沿革

  台湾光复之初,当局推行地方自治,台中市即于1946年3月29日选举参议员,并于同年4月8日成立台中市参议会。1950年4月22日,台湾实施县市地方自治,选举各项公职人员,台中市议会亦于同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 历届议会成立介绍如下:

  一、参议会于1946年4月8日成立,参议员19人,任期四年零六个月。
  二、第一届议会于1950年10月16日成立,议员21人,任期二年(实际任期二年三个月)。
  三、第二届议会于1953年1月16日成立,议员21人,任期二年。
  四、第三届议会于1955年1月16日成立,议员23人,任期二年(实际任期三年一个月)。
  五、第四届议会于1958年2月21日成立,议员26人,任期三年。
  六、第五届议会于1961年2月21日成立,议员25人,任期三年。
  七、第六届议会于1964年2月21日成立,议员32人,任期四年。
  八、第七届议会于1968年2月21日成立,议员32人,任期五年零二个月。
  九、第八届议会于1973年5月1日成立,议员34人,任期五年零八个月。
  十、第九届议会于1978年12月30日成立,议员35人,任期四年零二个月。
  十一、第十届议会于1982年3月1日成立,议员38人,任期四年。
  十二、第十一届议会于1986年3月1日成立,议员40人,任期四年。
  十三、第十二届议会于1990年3月1日成立,议员43人,任期四年。
  十四、第十三届议会于1994年3月1日成立,议员45人,任期四年。
  十五、第十四届议会于1998年3月1日成立,议员45人,任期四年。
  十六、第十五届议会于2002年3月1日成立,议员46人(首次产生平地原住民籍议员一人),任期四年。   十七、第十六届议会于2006年3月1日成立,议员46人,任期四年。

  议会由台中市民选举市议员组织。

  议会议员由台中市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凡台湾地区公民,在选举区定居四个月以上,年满二十三岁,未受刑事处分,并经台中市选举委员会审查合格者,可成为市议员候选人。议员名额依据台当局“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条暨“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第六条规定产生;选区市议员名额在四人以上的,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议员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名额为46人(含平地原住民议员一人)。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议员以无记名投票互相选举。议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向议长负责处理该会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下设秘书、议事组、总务组、行政组、“法制”室、会计室、人事室,分别掌理有关行政及服务事项(依规定该会配置职员28人,技工、工友13人)。

 
编辑:贺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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